香港選舉制度結束 大陸模式開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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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日前通過決議,以資格審查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為主力,推倒香港選舉制度。有說這是時光倒流 30 年,未免是恭維多於事實。

新近這套制度其實同 1985 年那一套差別頗大。36 年前,港英政府推行代議政制,57 名立法局議員有 12 人由選舉團選出。當年的選舉團雖然由市政局、臨時區域議局及區議會成員組成,但市政局有一半議席由不經篩選的直接選舉產生,而區議員的民選與委任數目比例約為二比一。

反觀剛通過的選舉委員會,除了 20 名直選立法會議員,其餘 1,480 人,不外是來自近乎委任產生的當然委員,大多都是個別功能組別的團體代表,當中新增第五界別 300 個名額,靠近中央權力中心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佔近三分二(共 190 人),其他來自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如全國婦聯)。

表面看,立法會未來仍有 20 席直選,1985 年立法會一個也沒有,但新政制下直選,從開始便處處設防,普及而平等參與立法會選舉的權利,已消失於無形。參選者首先要從選舉委員會五個界別,每界別取得起碼兩名委員提名,才能正式參選。然後交由一批不經港人授權的特區官員,以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名義,揀定所有候選人。審批過程更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導,依照警方國安處提供資料,斷定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的要求,再交由審查委員會決定誰符合資格。

反觀 1985 年,港英當局也認定參選人的資格要比選民為高,不過最後對候選人的要求,只集中於兩點:一是候選人在港居留期(十年)較普通選民(七年)為長,二是曾觸犯某些罪行,或判刑超過三個月,又或者是政府僱員或全職司法人員,不得參選。

港英沒有杞人憂天,既然由於相信市民根據自己意願投票,自然選出適當人選,同時也要避免抵觸人權規範。按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凡屬公民,不分政見等區別,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並在真正、定期的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無疑,殖民政權不是省油的燈,當年開放立法機關部份議席,當選者也多是建制中人,但總有漏網之魚,如從功能組別出選,如代表法律界的李柱銘和教育界的司徒華,總不會如今天那樣布置天羅地網,除非當局蓄意放水,否則任何不受北京歡迎者都無法入局。

「天羅」是選舉委員會,要全取當中五個界別每界別兩位提名人絕非易事。當局只須在其中一個界別緊密把關,例如第五界別(人大、政協、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便可成竹在胸,穩握否決權。即使萬中偶一閃失,亦可由「地網」— 審查委員會 — 包抄堵截,因為審查委員會由特區高官組成,而向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樣由高官組成,除非同一班人先後出現兩次無法解釋的審查和判斷錯誤,那些「不受歡迎人物」注定入閘無門。

由此觀之,今次政制推倒重來,可說連歷史倒退也談不上,因為難以從香港歷史找到比較點,反而個別機制,或可跟中國大陸基層人大代表直選比擬一下。2004 年之前,大陸選舉法律規定,由選民直接投票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需要進行差額選舉(候選人數多過當選名額),但參選數目又不能多於名額一倍。若超逾此數,則交由「選民小組」篩選來決定候選人名單。這個「選民小組」如何產生、如何運作,法律沒有規定,但其效用有如香港的審查委員會。不過,該小組只限於人數超過候選限額才會發功,而且隨著人大常委於 2004 年修改法規,削弱「選民小組」的權力,日後改以預選解決超額問題。

有別於基層代議士選舉,由下而上將民意和民間力量注入政府體制之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卻朝相反方向運作,把權力向下延伸至選舉機構,一面選定特區的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等選舉的所有參選者,同時把政見不合者取消資格,一面又通過政府直接或間接委任的人選進入選舉委員會,當然不難得到早可預知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推選結果。不過如此一來,權力通過「內循環」永續下去,官方無須忌諱不談,香港已運用徹頭徹尾的中國大陸政治模式操作。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