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妙茵:普選之路拆軌 零制衡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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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妙茵】

以前做政改,官員用些很老套的比喻:「搭上直選快車」之類。曾經、香港整個社會,為了爭取普選的時間表、路線圖,鬧哄哄了幾年。今日之後,「普選」兩字儘管仍存在於基本法中,但通往普選的路軌已經完全拆毁。

1. 銷毁五部曲,由下而上政改路絕

重寫之後的附件一、二,加起來 4,500 多字,堪比基本法正文的三分一。但原本兩個附件內規定的「政改五部曲」卻全部刪去。換言之,特首提出、中央批准、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特首同意、報中央批准,這套原本安全系數極高的政改程序已被取消。特首被削權:再沒權力啟動政改。唯一有權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連大會也不用,有需要時,下個月再改都仲得),要不要諮詢呢?「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連徵詢特區政府呀、基本法委員會呀,也不寫了。

這一步有點出其不意,明明經過今次,已確立了人大修改附件一、二的先例,原以為會保留五部曲裝點一下門面,也不需了。反證了中央要完全消滅政改這議題的力度。由下而上爭取政制改革,已經沒有路。

這也反映了早一陣子有些論點的虛偽。記得有個說法嗎?說中央今次出手,乃因立法會不夠人,談不上三分二通過……若這是事實,這方法只用一次就夠,待立法會選夠人了就可再走五部曲,現在是整個制度廢掉。

2. 加建原則,好使好用

重寫後的附件,有一些原則性的條文擴充了。原本的附件一,第一句:「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根據本法選出」,擴展成「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

經過這幾年的訓練,大家都明白,故意加上去的「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等等,句句好使好用。例如當選委會經過重重關卡後,組成竟然仍「不似預期」,就可用這些字眼說這個選委會不符基本法。總之,齊備工具,關鍵時刻,發揮作用。

3. 神秘的選委會召集人

重寫的附件一第五條:「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這句句子語焉不詳,神神秘秘。何謂「必要時」?選前?選後?還是發生了不合中央心意的事時?何謂「有關事宜」?狹義可以是選舉文書,或者有消息說投票後沒有人得票過半時召集選委再投票,廣義理解可以是整場選舉推翻作廢、也算「有關」。見特首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似是輕描淡寫,說選舉出現特殊情況時才啟動,更教人心裡沒底。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林鄭估計是由政協副主席擔任。兩位副主席,一位年事已高,如果由另一位掌管這個神秘的、職權無限大的職位,必然有很大很大的發揮。

當然,他會否更想另有發揮,不想被編配這差事,屬後話。

4. 十分一選委取決於一人

區議會要全然取消選委會席位,「罪名」是不屬政權機關,取而代之的是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防火委員會。這些組織加起來會佔選委會 156 席,即 10.4%,與區議會被 DQ 前在選委會的佔比(9.75%)相若。這 156 位新科選委,與「政權機關」的關係?在於他們全是由同一位官員: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委任的。換言之,今次政改,將原本四百多萬登記選民在選委會的持份,收歸一人。

這位一人牽繫百五張選委票的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目前是謝小華 Janice Tse。去年 7 月,她委任新一批分區委員,多名輸了選舉的建制派前區議員「敗部復活」成為委員。由這線索推斷,選委會大手術的劇本,可能當時已醖釀中。

又,據《文匯報》去年 4 月「綜合政府多個可靠消息透露」謝小華申請了提早退休,並擬定於去年底離任。惟至今沒有進一步消息。

5. 不容上訴的政治審查

林鄭在記者會上首次提起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簡稱時,我還一度疑惑誰是「芝嬸」?從此阿「資審」便負起了有香港特色的新民主制度下的政治審查重任,決定不容覆核、不可推翻。

擔任「資審」的,據林鄭說是「幾位特區主要官員」。過去三屆選特首,每一屆都有主要官員參選,由高官審核高官的參選資格(甚至自己審核自己?),是明顯的利益衝突。林鄭被問及制度上會否有人能藉此「剷除異己」?尤其當決定不容覆核、如何制衡?她說如果很不合理,「市民是不會接受的」。由她說出來,果真「別具意義」,畢竟,有她治下,大家明明白白地目擊有幾多「市民不會接受的事」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資審會決定之前,還有兩關要過:第一是經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審查、之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根據審查結果作判斷。要 DQ 者,便會向資審會提交審查意見書。這就能明白,警隊國安處為何編制要多達 4,000 人、為何要花 80 億。

整個政治審查制度的設計,由始到終,完完全全排除了司法系統的參與。國安法尚且要官判,候選人政治審查是我能想到的,特區迄今唯一一套完全沒有司法制衡的制度。

6. 點解唔九零零?

月初人大出了決定,說立法會加到 90 席。是 432 還是 333?我當時還在估 432 是釋出空間讓 333 好像很寬厚,不知是我落後於形勢抑或是有關方面「逆向操作」,來一記吳秋北補飛 522,格局便演變成今日 432 是中間落墨、順理成章。我一直在想,如此大費周章,不如 900 啦,全部席位委任,將選舉的公帑省下來搞兩蚊搭車啦。為甚麼不呢?

有高人指點我說,基本法正文很權威,改不得,叫我看第 68 條,第一句就是「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澳門版時已不是這樣寫,而是「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換言之,要不是明擺寫著這句,真的有可能搞委任的。既然不可,唯有將選舉搞成跟委任一樣「安全」。

事已至此,再逐項寫下去:法律界選委硬撥 9 席予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甚麼邏輯?附件列明特區應當「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是否屈機條款?或者探討林鄭是否覺得好威所以不戴口罩開記者會?當她形容這是「徹底的進步」時的心理狀態等等……已無意義。事實上這篇文章,也是靠「盡一點責任」的動力,才捱到這裡。我心情非常沉重和哀傷,同時跟大家一樣,陷入失語狀態,好想啟動「慣咗啦」的自我保護機制。

我記起很久之前,跟城中一位很有遠見的富人交流,他當時不斷說「無㗎,基本法,得一句真係要捍衞,就係第五條,原有生活方式不變,其他嘢普選嗰啲,佢唔會俾你㗎。香港人唔好傻,最緊要係第五條呀」。那還是香港經歷分水嶺前,我當然不以為然。常言「爭取民主、自由」,好像他倆是好兄弟好朋友。今天要爭取我們過往認知的「民主」似已走到絕路,是否就能交換「自由」一條生路?今天跟朋友感嘆,我文青地問他,是否覺得「構成自己的一個很主要的部分、被 erase 掉」,他答我,有,但不是因為今天的政改,而是因為無得睇 Oscar;非關民主,乃因自由。今日「捍衞奧斯卡」同「我要睇鏗鏘」都一點不易。但願大家都能找到安心的定位,唔好慣,但又走得下去。

中間嗰位,終於用另一種方式,「政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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