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潔工被控縱火表證不成立 官:片段無法證明有參與 唔好嘥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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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歲前清潔工黃樂敏被控於 9 月 21 日「光復屯門」遊行期間縱火,案件今(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出示多段當日活動的新聞直播片段,但裁判官認為片段無法證明被告有參與,控方亦沒有其他呈堂證據,裁判官陳炳宙庭上直指「唔好嘥我時間」,強調普通法不能只接納新聞片段作證據,最終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縱火罪」檢控基礎不涉及教唆、串謀或計劃等行為,而控方提供的新聞影片根本完全不能證明被告有參與縱火,又不能證明影片真的就是案件所指的去年 9 月 21 日「光復屯門」縱火事件,因此認為控方的案情出現「真空點」。

裁判官又引用「七警案」判詞,指新聞片段的真確性雖然可由環境所證明,但另一判詞亦提及法庭首先要確認的並非影片真確性,而是影片與案件的關聯性。裁判官指出,控方在法庭確立影片的關聯性及真確性之前,便把影片用作證明被告在場的呈堂證據,只因為影片與控方證人即、下載片段的警員證供吻合,如同要求法官「因爲證人誠實所以判定證供真,或因為證供真所以判定證人誠實」,造成了一個「邏輯的惡性循環」。

裁判官強調,普通法一直不接納新聞報道作為呈堂證據,他引用一條《基本法》有關賽馬報道可作為呈堂證供的條文,認為正因平常做法不會接納新聞材料,才會以成文法特別列明賽馬報道的獨特做法。他指出,控方今次把報道當作呈堂證據的做法,與把 20、30年前的新聞剪報放上法庭沒差別,現今網上充斥着假新聞,為了保護香港市民的利益,普通法絕對不能接納這些新聞材料,故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獲撤控及無需答辯。

被告原於 9 月 29 日銅鑼灣舉行遊行期間,以珍珠奶茶擲向一名警長而被捕,其後警方懷疑她另涉於 9 月 21 日屯門舉行遊行期間縱火,兩項罪名最終均不成立。早前控方將被告背囊內檢獲的雷射筆及刀片呈堂,裁判官質疑本案處理的是縱火案,反問控方「呢啲呈堂做乜?」,控方當時承認未有關於縱火損毀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