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 32 周年】警指一人遊行涉嫌非法集結拉人 稱懷疑工會領袖曾犯罪引公安法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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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個六四,各項六四相關活動面對不同政府部門打壓。以往支聯會作燭光集會場地的維園,康文署一早表明拒絕場地申請。上週警方正式發出通知書禁止支聯會擬舉辦的遊行和燭光晚會,同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隨即「提醒」市民不要以身試法,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判監五年。今日(30日)原定支聯會舉行530「毋忘六四大遊行」的日子,社運人士王婆婆嘗試由灣仔行去西環中聯辦,一人遊行,警方在現場以最低限度要有三人的涉嫌「非法集結罪」拘捕她。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下午亦一人身處修頓球場,他指警方截查他,也稱懷疑他非法集結,又指是引用《公安條例》49條,說懷疑他曾經干犯罪行,所以要作出截查。

除了燭光集會、遊行被禁,電檢處近月屢巡查擬放映六四相關影片的團體,包括醫管局員工陣線及職工盟,遭警告放映任何影片事先須經送檢並取得證明書,否則屬違法。

早在 4 月底,支聯會入紙申請六四當晚在維園舉辦燭光晚會。同日,康文署指已收到相關申請,但表明因為疫情已暫停轄下免費康體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的申請。支聯會連續 2 年被署方拒批場地,無法在維園舉辦六四燭光集會。

到5 月底,支聯會與警方開會商討六四遊行及燭光集會安排。支聯會同時去信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希望張建宗准許群組聚集,讓市民可以合法參與「六四」遊行及集會,「在合法、和平及安全的環境中,悼念『六四』,這是香港市民過去 31 年不可或缺的集體回憶」。

不過,在上週四,警方就兩個活動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書。通知書指出,考慮到限聚令及本港疫情,應變級別仍為「緊急」的最高級別,又公眾集會及遊行屬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動,有理由相信舉行有關活動,會增加活動參與者及其他市民感染病毒的風險。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同日指,政府未能確立擬進行的遊行及集會符合《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條件,疫情持續期間,不建議舉辦涉及大量群眾、且人與人之間接觸時間較長、較難控制人數、及難以確保有效落實社交距離的聚集活動。

今原定支聯會遊行 警現場以「涉嫌非法集結」罪名作拘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稱「提醒」市民,現時兩個活動是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都不應該參加、宣傳、公告,否則是違法,最高可判監五年,「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都會嚴肅處理。」

去到今日(30日)本來原定舉行支聯會「毋忘六四大遊行」的日子,警方下午已在原定集合地點灣仔修頓球場「駐重兵」,社運人士王婆婆到場外,舉起黃傘以及悼念六四的語句,被警察包圍。她之後嘗試由灣仔行去西環中聯辦,警方在現場以「涉嫌非法集結」罪拘捕,王婆婆被帶上警車。記者現場所見,當時的遊行人士只有王婆婆一人。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構成非法集結的「最低門檻」要有三人。該條例列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而被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律師文浩正認為,如果王婆婆在現場全程一個人,被指涉嫌非法集結被捕是奇怪,因為非法集結起碼要三人或以上。不過他補充,很多時警察當刻在現場拘捕的罪名,未必真的是之後會告的罪名。

此外,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亦指,自己今日下午身穿黑衣,稱與相約久未相聚的朋友在修頓球場見面,遭警察截查,警察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抄下他的身份證資料。蒙兆達指,警員說根據《公安條例》49條,懷疑他曾經干犯罪行,要避免或有理由懷疑他曾經、意圖、將會干犯罪行。蒙兆達說,會看看警員有否濫權,並保留作出投訴。公安條例第49條列明,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即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電檢處上門警告放映有機會觸犯《電影檢查條例》

醫管局員工陣線、職工盟近日擬放映六四相關電影,醫管局員工陣線在完成其中一次放映六四事件紀錄片《我畢業了》後,遭到電檢處職員到其辦公室發信,指部電影無申請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有機會觸犯《電影檢查條例》。工會在收到電檢處警告後,取消昨日放映另一套六四事件紀錄片《動詞變位》的活動,但電檢處職員仍上門辦公室,在辦公室外以手機拍攝、敲門,並將耳朵貼在大門。

同時,電檢處曾到職工盟辦公室,派信要求職工盟交代六四電影《動詞變位》及《天安門》放映會的時間及地點,「提醒」欲上映任何影片,事先須經送檢並取得證明書,否則即屬違法。電檢處職員又指放映會當日會到場巡視。職工盟指,為保障參加者會押後放映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