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罪證」指控賢學思政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李桂華答記者疑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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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今日 (20 日)拘捕青年組織賢學思政兩男一女成員,指控各人違反國安法第 23 條,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交代案情時列舉了賢學思政的罪證,包括在街站發佈大量煽動仇恨政府、不服從法律及煽動分裂及顛覆政權信息,而「罪證」則包括勸止公眾使用安心出行、向在囚人士送物資,以及開設社區空間進行小買賣及展覽。以下是記者就各項指控提出的疑問及李桂華的回答。

記:其實開設一啲幫助在囚人士嘅平台點樣去違反到國安法呢?石牆花都有類似服務,國安處係咪都調查緊?

李:協助在囚士當然係冇問題,但係出於意圖做啲乜嘢,如果意圖係希望透過幫助一啲同佢信念相同嘅人,招攬一啲佢嘅追隨者、增加佢嘅影響力、意圖繼續違反國家安全嘅話,當然係有問題。至於其他機構會唔會接受我哋調查,我唔方便喺度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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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警方係點樣判斷或者證明到,幫助一啲在囚人士有追隨者俾佢去招攬到呢?做一啲小買賣又係點樣證明到可以聚攬到一啲所謂追隨者呢?

李:做一個小買賣點樣能夠做一樣嘢?佢係一個策略,個策略就係有一個聚腳點,希望能夠吸引到一啲志同道合嘅人,一齊喺入面可以有個地方發展佢哋一啲興趣,從而提供一啲機會輸送佢哋自己嘅諗法,希望大家參加佢嘅行列。獄中嗰度,要睇番事實,最近都見到曾經有一個好嚴重嘅、喺監獄入面嘅事情,咁你都見到佢嘅影響力可以去到幾大。

記:你話賢學思政一啲展覽,睇番佢嘅展覽其實係一個睇書嘅展覽,其實畀人睇書嘅展覽係點樣構成犯法?同埋頭先你一路推論佢地用一啲物資吸引一啲志同道合嘅人去犯法,咁有冇實質嘅證據呢?如果市民去睇書或者幫手籌集一啲物資嘅話,會唔會都係犯法呢?

李:你將個問題擴大得好緊要,首先如果你頭先有聽到嘅話,應該我係咁講法嘅:佢哋係一個聚腳點,希望招攬到佢哋一啲志同道合嘅人,吸引佢上來喇,然之後將佢嘅意念大家去一個溝通,從而希望加入佢嘅團伙,呢個係比較準確嘅說法,絕對唔係話因為佢參加個讀書會就做到啲咁嘅嘢。逢係一個法律,包括咗我哋嘅香港國安法,有兩個最容易睇,第一個就係話你嗰個行為,第二要講個意圖,如果你個意圖係要來危害國家安全嘅話,當然有問題,如果唔係呢樣嘢,大家不需要過分擔心。

記:三個例子係幾時發生,包括疫情初期唔好用安心出行、光復香港口號,同埋下一次革命就係抗爭等等?點樣確定同證明呢個團體物資畀到相同信念嘅人呢,而嗰批在囚人士亦都完全跟隨番團體嘅做法?

李:安心出行係國安法之後出現嘅,所以我更加覺得佢係故意地違反我哋呢條國安法嘅。點樣睇到佢嘅意圖,其實你會從佢做出來嘅行為,同埋譬如佢宣揚嘅時候,佢想做啲咩嘢、呼籲啲咩嘢,已經睇到啲端倪,並非真係要見到佢煽惑好多人等等嘅嘢。如果第二時真係去到法院嘅話,我哋亦都係只需要證實佢曾經煽惑已經夠,唔需要證明佢係有人被煽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