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腳踢防暴警 運輸工襲警罪名不成立 官斥作供警砌詞狡辯、信口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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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人被指去年 10 月 1 日,在太子站用腳踢防暴警,遭控一項襲警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裁判官批評出庭作供的警員證供與片段不符,被指出錯誤時拒絕認錯,砌詞狡辯、信口開河,又慣性以「不清楚」、「不知道」回答以避免自己的證供與他人證供產生矛盾,沒有反映事實的全部,拒絕接納該名警員的證供。

拘捕警員盧俊傑聲稱見到被告踏前半步踢涉案警員,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盧並無反映事實的全部,慣性以「不清楚」、「不知道」回應周遭發生的事情,目的是避免自己的證供與他人證供產生矛盾,而非真的看不見。例如,警員將被告制服在地時,盧站在被告旁,而身旁其他警員多番用棍擊打被告,動作之大令盧一度轉頭,惟盧在庭上聲稱見不到,甚至於看完片段後仍堅持「睇唔到」。

官認為是否構成襲擊存疑

裁判官又批評,盧將現場的肢體衝突形容得比事實輕。盧聲稱先用言語警告被告,再棍打兩下,但片段可見,盧先指罵被告,將他推向牆,多名警員圍住被告,打、勒頸及捉住被告,盧理應看到。片段可見盧不斷擊打被告不下十次,直至有人制止,並非如他供稱是先警告、再揮棍、再警告、後揮棍;在盤問下盧又改口稱曾揮棍十下,但只擊中兩下。裁判官斥盧被指出錯誤時,不願承認,砌詞狡辯,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所為。

裁判官指,盧曾表示在拘捕前與被告沒有身體接觸,及後又改口稱「記錯」,但相關時序對被告至關重要,「明顯早前的供詞是信口開河」。

針對聲稱受擊警員梁偉嘉的證供,裁判官接納他在跑的途中受外力阻擋而停步,此亦符合片段畫面,但有關的接觸從何以來、是否構成襲擊則存疑。片段可見,被告被截停時,左右兩旁均有人,三人平排,被告並非站得特別出。梁感到有外力,卻不知具體被什麼東西踢到,而且梁當時快速跑,電光火石間感覺被踢,加上踢的動作只有一下,如何肯定屬襲擊。裁判官以存有疑點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

被告稱警曾恐嚇他人「打人唔使講良心」

辯方昨日指被告被捕後,曾經錄取三份會面紀錄,反對將紀錄呈堂,指有關紀錄不準確,為警員創作。辯方指,被告在進行有關會面前曾遭警員毆打、威嚇利誘,甚至被踢下樓梯。警員又揚言要帶被告去新屋嶺,延誤送院,而且被告聽到有警員恐嚇另一羈留人士,稱「打人唔使講良心」。被告在驚恐及害怕再度被打後,對警員「講乜做乜」,希望法院不將有關紀錄呈堂為證供。被告今日則出庭就有關投訴作證。

官裁定被告非自願招認

裁判官最終裁定三份會面紀錄是在威逼利誘下進行,屬於非自願招認,拒絕呈堂。裁判官指,客觀的事實是,被告被捕時受多名警員暴力對待,全身有傷。根據被告的醫療報吿,被告面腫、心口有觸痛、手肘及膝頭受傷、整個背部瘀傷,眼角膜受傷,需即時轉介眼科,符合被告所講遭受警員噴射胡椒噴霧的說法。警員從無安排被告清洗雙眼,卻在扣押30小時、錄取3份口供後才將他送院。裁判官質疑,被告明顯𢤦得要求送院,但為何沒有一早被送院。

裁判官續指,被告的證供雖然有難以信納的地方,但針對送院的部份卻可信,故接納有關證詞,裁定他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招認。此外,被告患有腦癇症,不論當時有沒有發作,其身體狀況都不適合在未經治療下作供,法庭應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證供。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辯方結案陳詞時指,本案唯一直接證供,在於拘捕警員盧俊傑,聲稱見到被告踏前半步踢防暴警員梁偉嘉,惟呈堂片段未見被告曾踏前半步,而且以被告肥大的身型,跨一段距離踢警員實屬有難度。

辯方斥警「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

辯方斥,盧明顯在庭上多次講大話,與呈堂片段不符,包括聲稱只用警棍擊打被告兩次,惟片段證明至少毆打十次;堅稱沒有見到被告遭其他警員打,卻又指其專注力全放在被告身上;主問時稱帶被告見值日官,被發現實際上沒有即時將被告交予值日官時,支吾以對,「作解釋話等值日官」。辯方批評盧「上庭見到有咩變化就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質疑其誠信,認為若盧的證供被接納會「好危險」。

至於聲稱受擊警員梁偉嘉的證供,辯方則指,梁沒有直接證供,僅憑感覺認為自己被踢,卻未能看到誰及何物襲擊他,質疑梁是否能夠單純以主觀感覺,便指控必然是被告踢他。

被告盧家業(42 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太子港鐵站 B1 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梁偉嘉。

案件編號:WKCC38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