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之籠.上】以言入罪、保釋無門,國安法被告在經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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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第 30 個年頭,馬俊文發現,鳥兒比自己更自由。被單獨囚禁的日子裏,他每天有一小時可以到天台放風,那是一個四面加天空都由鐵網、鐵欄織成的方形籠,外面總是站滿鳥兒,他認得,那些是斑鳩。

馬俊文有一個更為香港人熟悉的名字,叫做「美國隊長2.0」— 在示威現場,他會在右手裝上一個小小的美國隊長盾牌。2020 年 11 月 22 日,馬俊文第七次被捕,那時他在將軍澳商場裏參與悼念陳彥霖、周梓樂的活動,叫「光時」口號,警察上前捉住了他。權力機器出動國安法,這一次,他被告上了法庭,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立場》記者連月來與馬俊文(美國隊長 2.0)以書信來往溝通,他不時在信件中畫公仔。

「一直以來都覺得不會因為嗌幾句口號就被捕,」再見馬俊文,已在荔枝角收押所,隔著玻璃窗,一個鐵盒子在倒計時,「⋯⋯之前做過幾次訪問,我都說,香港是法治社會,有言論自由。」

據了解,控方主要依靠的證據,是馬俊文被捕前 3 個月叫過的口號、接受過傳媒訪問的內容,還有他曾呼籲市民定期聚集 — 曾有段時間,他每週六在朗豪坊舉辦「星期六和你唱」,據報導,在試過幾次之後,沒人響應,馬俊文感到失望。

*          *          *

馬俊文是港區國安法下正式落案的第 3 人。繞過香港立法會、由全國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實施近一年後,一共有 107 人因被指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警方拘捕,當中至少有 20 人被捕原因或其後控罪與言論表達有關【1】,例如手機殼貼有「光時」貼紙、藏有「香港獨立」旗幟、在公共場合叫口號等。

2020年10月28日,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姓男子來到中區警署聲援,聲援被捕的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

107 個被捕者當中,後來被以國安法罪名正式落案起訴的,有 54 人;若以案件分析,被告的 54 人其中有 47 人同屬民主派初選案,另外則有唐英傑案、鍾翰林案、黎智英案一、黎智英案二(與李宇軒、陳梓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美隊2.0」馬俊文案、呂世瑜案,一共 7 案。

這被控的 7 案之中,目前所知,至少有 6 案的指控內容包括言論表達,例如插「光時」旗的電單車手唐英傑,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在審前聆訊,控方申請專家證人作供,希望證明唐英傑展示的「光時」旗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理大學生呂世瑜被捕後,高級警司李桂華曾指呂涉嫌發表分裂國家的文宣、在網上宣揚「港獨」。

又如黎智英案,控方提出的指控,包括黎智英接受海外媒體訪問、與外國官員會面,還提及黎智英剛開通大半年的 Twitter 發了什麼貼文、追蹤了什麼人,包括台灣總統蔡英文、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等,還有他在 2019 年尾到 2020 年 7 月共發表 16 篇反政府文章,包括在《蘋果日報》發表的評論文章。

值得留意的是,國安法下,國安處負責調查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某些控罪非屬國安法,但控方指同樣危害國家安全,仍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而當中的控罪內容亦包括言論表達,例如「傑斯」的情況。

網台主持人「傑斯」尹耀昇今年 2 月第二度被國安處拘捕,4 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控罪均屬《刑事罪行條例》,但申請保釋時仍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據悉,控方羅列詳情,包括尹耀昇在網台節目稱「希望香港行政長官死全家族」,又曾說內蒙古及香港均有自己的族群。控方指他批評共產黨,曾形容五星紅旗為「極權」、「獨裁」等,控方稱,這是對國家政權扭曲性質的批評。

尹耀昇牽涉受查的材料,包括至少 40 條網上片段。無獨有偶,民主派初選案,在長達四日四夜的馬拉松式保釋申請聆訊裏,控方同樣指出某些被告在初選論壇裏的發言,作為反對保釋的理由。

「好多完全是以言入罪⋯⋯這是將思想送上法庭受審。」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告訴《立場新聞》,「全世界正常的司法地區,將人公開發表的言論作為罪證,是好奇怪的事。」

她認為以言入罪可以追溯到佔中九子案,九子控罪包括「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控方審視被告們在報章、記者會乃至佔領現場的公開言論。「國外如果要告示威者,不計獨裁國家,是要有破壞秩序的行為,暴力、放火,是針對行動的破壞,而不是他們講過什麼。」

「政治理念不應被 criminalize,是應該給公民選擇的。政治上的角力不應用刑事(案件)來解決。」鄒幸彤是民主派初選案的代表律師之一。

鄒幸彤

那麼,政治言論表達,是否毫無限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年 2 月在電台節目表示,所有自由權利因應國家安全而有所限制,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公約》」)寫明的。

《立場》法律小百科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收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其中第十六條為: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三年前,湯家驊已經在自己 Facebook 上發表過類似言論,指《公約》第十九條列明了言論自由的界線。法律系博士生、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當時留言反駁。今天他亦用相同理由,說明國安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存在問題。

黃啟暘指出,《公約》所謂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前提是「所必要者為限」,即當權者要證明迫切性足以正當化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他列出在國際上通行的兩大原則:「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兩者均提出以國家安全限制言論自由的界線,例如「錫拉庫扎原則」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者政治獨立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才可以限制某些基本權利;而約翰內斯堡原則就提出「即時的暴力」作為參考因素 — 法律只可以管制那些煽動即時暴力行為的言論。

可見到的是,港區國安法四條罪當中,「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均沒有將「即時的暴力」作為犯罪與否的界線,分裂國家罪甚至訂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而「恐怖活動罪」,黃啟暘認為,根據錫拉庫扎原則,相關行動要「好大規模」、影響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等,而非只是對於法律和秩序(law and order)的單獨的威脅。

*          *          *

當法律界、社會部分人士對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表示質疑,國安處的鐵臂已經伸入民眾的家中。

2021 年 2 月 7 日,清晨約 6 時,身穿黑色便衣的國安處警員再次按響了尹耀昇家的門鈴。尹的女兒 Emily(化名)半夢半醒,剛穿好衣服,一名女警已走進她的房間,喝道:「你快啲放低啲嘢出來!」

女警開始搜 Emily 的房間,一拉開櫃門,旁邊的大提琴被大力撞到,發出沉重的「磅」的一聲,那是爸爸送給她的禮物,Emily 怒得不可遏止,像發了瘋似地大叫起來:「整爛咗你賠唔返!」

女警道了聲歉,旁邊的警察開聲:「尹生,你可唔可以控制下你個女嘅情緒?」

搜查在 9 時結束,尹耀昇就那樣被帶走了。不同於去年 11 月那次被捕,這一次,他沒能獲得保釋。

2 月 10 日,西九龍法庭,Emily 握著一個日本御守,那是她以前為爸爸的旅行袋繫上的護身符。她望著爸爸,說:「我愛你呀,加油呀。」

當控方播放尹耀昇在網台的節目影片時,Emily 向他做口形:「你講得好好呀。」

一輪陳詞,一小時已過。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認為尹耀昇沒有充足理由不會繼續實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拒絕他的保釋申請。他要在收押所過年了。

Emily 哭了起來,不斷大叫:「老竇!老竇!」

52 歲的尹耀昇也哭了。

傑斯,圖片來源:蘋果直播片段截圖

其實這次上庭,尹耀昇被控的是《刑事罪行條例》「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而非國安法,但控方指相關控罪亦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可以引用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一案頒下的判詞來拒絕保釋 — 就在前一天,2 月 9 日,終審法院頒下了這份影響重大的判詞。

在這判詞裏,終審法院推翻了早前唐英傑案裏、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對國安法第 42 (2)的解讀 — 原本,周家明和李運騰裁決,國安法這條與保釋有關的條文,與普通法下香港原有的保釋條文相差無幾(more apparent than real)。

《立場》法律小百科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9D.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

      (1)除本條及第9G條另有規定外,法庭在下列情況中須命令被控人獲准保釋,不論被控人是否已被交付審訊⋯⋯

 

《中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香港原先的做法,是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D)和 9(G)條例,確保了有利於保釋的假定,法官要拒絕被告保釋,必須滿足三種情況之一:有實質潛逃風險、有在保釋期間犯罪的風險、有妨礙司法公正或騷擾證人的風險。

然而,終審法院推翻了周家明和李運騰的解讀,為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加入了一個嚴格的門檻: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國安法排除了有利於保釋的推定,起點是沒有保釋,除非法庭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大律師黃宇逸說。

黃宇逸在 2014 年畢業後,一直隨師父、資深大律師潘熙打了不少與社會運動、人權有關的案件。如今他亦是國安法下民主派初選案的代表律師之一。

大律師黃宇逸

起點變為沒有保釋,與此同時,終審法院判詞還把被控人需保證不會繼續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他不只規範你被控告的行為⋯⋯變成任何有機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你都要說服法庭相信你不會做。」黃宇逸說,「比如你說不繼續參與政治、不用社交媒體發布任何信息,其實你本身被控的罪名不牽涉發表言論,但你可能都要自我約制。」

現時被以國安法罪名檢控的 54 人之中,只有 11 人獲得保釋,條件嚴苛,例如「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不得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等等。

鄒幸彤認為,原先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保釋申請所設置的法律測試,邏輯上更為清晰。

「保釋條件要有意義,要 target 你會犯法的情況,比如你會出街,所以你要宵禁,」鄒幸彤說,「但國安法保釋的 test 是說,你唔好繼續犯法 — 我承諾我唔會繼續犯法,其實冇意義。」

儘管終審法院強調,法官考慮國安法保釋問題,不涉及舉證責任,但接受《立場》訪問的大律師鄒幸彤、黃宇逸、三位「法夢」成員及一位匿名的辯護律師 X 均表示,事實上,舉證責任就是放在了被告身上。

「法律概念上,保釋程序沒有『舉證責任』,但因為起點是沒有保釋,被告人需要主動提供證據,說服法官相信他 / 她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黃宇逸說。

辯護律師 X 表示,在國安法下申請保釋的實戰當中,終審法院的這份判詞,令辯護律師處境艱難。

「我們要從『盤古初開』收集被告人資料,去預防控方會拎什麼出來。」X 說,「以前控方只會就案件相關控罪而拎料出來,好少會攞除了犯罪紀錄以外的內容來講。而家大家都不知道什麼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變成你以前發言、見過誰、做過什麼。」

不僅如此,以往的審前聆訊,開庭之前,控辯雙方不少都會有溝通,大略了解對方會提出何種資料,或有什麼保釋條件控方會滿意;即使控方沒提前告知辯方,也因為保釋條例清晰,辯方可以預計打什麼方向。

現在,控方一律堅決反對國安法被告保釋,辯方有時很遲才獲告知控方會提出什麼資料,有時甚至當庭才聽到,「要即刻諗點答。」

在國安法為保釋申請增加的嚴格門檻之下,X 說,辯護律師「處於下風」 — 不但無法預計控方提出什麼材料,而且,由於在保釋申請講的內容,在正審也可以用,「你好難取捨,即刻答,可能對正審不利;還是不回答,由得(控方)成舊嘢 stand 咗喺度,而你又駁唔到,攞唔到保釋?」X 說。

「公平審訊,是被 undermined 咗。」

 

文/楊子琪
攝/Nasha Chan

(左上起)呂智恆、楊岳橋、譚文豪、施德來、吳政亨、朱凱廸、馮達浚、劉頴匡、梁晃維、伍健偉

《立場新聞》推出專題報導系列《國安法元年》,從不同界別的角度記錄國安法對個人和整個社會體制的影響(前言見此)。系列中首個專題「國安法之籠」從司法角度敘述國安法被告的處境,並勾勒一年來香港法庭與北京之間的張力。

【1】包括被捕原因或其後控罪與言論表達有關,因此此處的 20 人包括唐英傑、呂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