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拘蘋果高層】陳文敏:提供口實制裁說法含糊 請求外國制裁要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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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昨(17 日)拘捕 5 名壹傳媒、《蘋果日報》高層,指控他們勾結外國勢力;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在商台節目中指,警方稱有關文章為境外機構制裁提供口實,以制裁香港和中國,但他認為學者文章都可以被他人使用,提供口實這說法含糊,擔心令言論自由縮窄,人人自危造成寒蟬效應,社會會選擇避免談及可能會被指違反國安法的議題,直接影響新聞自由,除了傳媒可能無所適從、自我審查外,對警方執法都不理想。

陳文敏又指,警方指控 5 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串謀制裁香港或中國,但要符合「請求」這指控,至少要有「對象」,並以行動令對象知道他們有這個「請求」,與單純的個人言論、看法有分別。他引黎智英案,政府以黎智英的訪問作為證據指控他「請求」外國刺探,法官在判辭中提及,事件不涉及外國官員,只是黎智英個人意見,控方案情相對薄弱,並准予黎智英保釋。雖這決定後來被終審法院推翻,但法官的評論亦值得深思,究竟何為「請求」及僅發表意見。

陳文敏:行動與《釋義及通則條例》程序有衝突

陳文敏又指,現時對國安法仍很難準確拿捏,只能從有限資料作推斷,在昨日的行動,雖然警方持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到報社搜證,但附件無提及可搜新聞材料。他指出,按 《釋義及通則條例》,當無指明有權搜查新聞材料,條例為保障新聞材料、新聞自由、資料來源,有列出若干程序,包括手令要由地區法院、高等法院發出,不可以由裁判官發出,搜集的新聞材料要封存,新聞機構可以於 72 小時內要求法院發還,而國安法並無排除《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適用性,所以意味著警方昨日檢走新聞材料的行動,與上述程序有衝突。

陳文敏指出,昨日的行動不理想,搜查時應有當時人及律師在場,否則事後所得的證據會面臨很多爭拗,日若有同類事情發生,傳媒機構應即時表明那些是「新聞材料」,要求警方先封存,並透過律師儘快向法院緊急請求作出澄清,傳媒亦應儘量紀錄被檢走搜查的新聞材料。

串謀不涉《蘋果》卻被凍結資產存疑

對於有說法稱,今次被捕的只是五名高層,但不涉及《蘋果日報》本身,陳文敏質疑如被指控「串謀」的不涉及《蘋果日報》,保安局為何凍結《蘋果》的資產,而非被捕人的個人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