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的存在危機.6】我們可以報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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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義不公的打壓時,除了憤怒,我們可以報復嗎?

1969 年 12 月中一個下午,父親在不准駛入的單程路上被一輛小巴急速進入掉頭輾斃,時年 54 歲。幾個月後法庭判處小巴司機危險駕駛罪名成立,停牌三年和罰款。這名司機沒有上來向媽媽和我一家人説聲歉意便走了!父親的無辜死亡留下媽媽和 8 兄弟姊妹。司機定了罪,公義得到伸張嗎?我一家人的悲哀痛苦憤怒徬徨是否因為法庭公正審判便可以補償和「釋懷」嗎?司機離開法庭前我看了一眼,他臉上毫無歉意的表情,50 年後仍不能忘記!既然法庭如此輕判,遠遠不能平息我們的悲憤,我是否應該復仇,是否向這殺父仇人報復?令他和他家人同樣受到懲罰!「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怎可以這樣輕易就放過他!但什麼是他應得的懲罰?他不是刻意謀殺,只是魯莽大意而犯錯。我要求一命填一命?判監十年?或供養我們一家二十年?無論如何,我父親之死是因他而起的,我們的悲痛也是他帶來的。事後我沒有追究,甚至因爲無知並沒有循民事追討保險賠償。半個世紀彈指過去,相信這司機可能也不在人間,但此事仍耿耿於懷,不能忘記,不能寬恕。

懲罰罪人,復仇報應是人類文化恆久不變的大課題。希臘悲劇大部分都以報仇雪恨為主題,犯罪是惡,報復也是惡,是以神和人在這種報復悲怨仇恨的命運中糾纏,不能自已。荷馬兩本史詩便是從憤怒開始,不斷的殺戮和報仇而終。莎士比亞四大悲劇亦以復仇為主調。哈姆雷特如果不需要為父報仇,他和奧菲利亞不是可以幸福在一起?憤怒和悲傷主宰了這丹麥王子的命運,殺掉萬惡的叔父和同謀的母親是他存在的意義。復仇的憤怒燃燒了他一生!

如果沒有恩怨情仇,尤其是報仇雪恨,金庸武俠小說沒有什麼好看!從 《射鵰英雄傳》到《鹿鼎記》每一本都談及國仇家恨,犯罪者為了私利慾望權力或謀取天下無敵的地位而將他人謀害,甚至滅門,受害者千辛萬苦將仇人報復殺掉,沉冤得雪,彰顯公義。無數電影和電視劇也是展現犯罪和報仇的故事。顯然這些報復故事不只是小説或電影才出現,實際上日常生活也有無數事例。人對其他人不公平的事情時日無之,從輸了圍棋到球場被對手打敗,從愛人被另一男人搶走到生意被人奪去,我們都會不甘心,不順氣,憤怒,繼而尋找報復的方法。

報復是人類存在活動中一種重要的情感模式。

Albrecht Dürer: Nemesis, 1503. Public Domain

失敗,被人打壓,不合理對待,我們感覺不服氣,挫敗,沮喪,憤怒。我們或許等待機會報復,或者投降忘記,一笑置之,或者壓抑悲憤放在心裡,不敢表現出來。但如果這些不是個人私怨而是對社群的鎮壓,無差別暴打,濫捕的行為時;無數人自己或身旁的市民被警暴如此對待,憤怒痛苦不能平息時,我們可以做什麼?向當權者投訴?冀盼公義彰顯?香港過去一年多無數抗爭被打壓,無數令我們悲憤莫名的事件,我們無法期待能夠取回公道,平息怨憤。於是報復?「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以暴力回報暴力。幾十年來建立起來的安居樂業,繁榮穩定,法治自由安全的香港因此淪陷為「恐懼城市」。

儘管報復意識似乎是受害人最正常不過的反應,但宗教和哲學並不讚賞報仇和報復。耶穌在山中寶訓明言:「你們聽見有話説、『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和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 5:38-39;44)因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舊約聖經猶太人處理被外族逼害的方法,但耶穌在新約以博愛改變了這以仇恨為基礎的信念。報仇是人與人之間不容許的。因為神是最後的審判者,人的罪行只有神才能赦免或懲罰。所有人的行惡行善在世界未日最後審判會得到應有的報應。「親愛的弟兄,不要為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説,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 12:19)如果我們是基督徒,是否遵循耶穌教導,停止憤怒,放棄報復,對所有打壓都逆來順受?

這當然涉及另一個重要原則:報復和公義是一對不可分開的概念。二者都是處理罪行帶來的憤怒。受害人因憤怒和仇恨引發的報復是沒辦法限制,對犯罪者的懲罰可能是遠遠超過原初的罪行。義憤填膺,對犯罪者的傷害雙倍奉還,因為罪有應得,復仇變成為替天行道,大快人心的行為。但仇恨將會帶來更多仇恨,報仇引發回應的報仇。是以文明社會禁止私人復仇是正確的。法庭就是以法治去平息受害人的憤怒和懲罰罪人以彰顯公義和正義的地方。如果私人復仇容許的話,我們如何知道復仇者真正的動機?他或她如何得到懲罰他人的道德特權?復仇真的局限於一眼還一眼,而且不會超出受害人的痛傷?再者,如果這個罪人拒絕承認復仇者的正義性,他可能反過來對復仇者反擊,那麼復仇就會導致暴力的延續,永無停止。個人恩怨,並不容易分辨是非對錯,不能完全確定復仇的道德理據。國際上可看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互相仇恨和報復,以暴易暴,和平之日不可期。因為互相傷害太深太痛苦了。

因此之故,社會不贊成私人報復。良好的法治社會可以伸張公義,但是如果法治失調,再不公平,強權獨裁政府扭曲了公義,司法再不獨立,法庭只是為政治服務,我們還可以祈求什麼?最後可能是訴於人間之外的上帝或上天。《竇娥冤》中的六月飛霜是證明上天也不能容忍窮凶極惡的罪人逍遙法外。天有眼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若還不報,時辰未到。」不是我們常掛在口邊?如此這般,讓上帝和上天收拾惡人罪人吧!

但是這個意願真的可以實現嗎?歷史和人生經歷中見到無數沒有報應的故事,惡人罪人逍遙法外不知有多少!

Pierre-Paul Prud’hon: Justice and Divine Vengeance are pursuing criminal murderer, 1808. Public Domain.

回到這篇文章原初的問題: 我們可以報復嗎?

上世紀法國女存在主義哲學家西蒙.波娃 (Simone de Beauvoir) 在 1946 年寫了篇對報復/復仇很有啟發性的文章: 《一眼還一眼》(An Eye for an Eye)。事緣徳國二次大戰戰敗後,法國開始審查那些在維奇 (Vichy) 政府下為德國統治者服務和作惡的法國人。這些幫兇,叛國賊當然受盡戰後的法國人唾棄和要接受審判和懲罰,很多是被處死。其中一名受審的法國知識份子布拉西拉赫 (Brasillach) 因佔領期間出賣猶太人,令他們致死或送往集中營。罪名成立被判死刑。但一群法國知識份子發起簽名運動要求赦免布拉西拉赫的死罪,很多知名人士,包括卡謬 (Camus) 簽了贊成特赦,但波娃反對赦罪,儘管她是人道主義者並長時期反對死刑,她簽了支持死刑!為什麼有這樣的改變?因為她參與審判全程,深深感受到窮兇極惡的罪行,不能用抽象的哲學概念去分析,更不能用冷靜客觀的法律觀點去判斷這極惡 (absolute evil)。「人不會憎恨冰雹或瘟疫,只憎恨人,不是因爲人是做成傷害的原因,而是人是以意識去製造真正邪惡。」

她確定這最大的惡便是將其他人剝奪了他們的主體性而變為物品,恐怖和殘酷對待自已同胞猶豫處理廢棄物一樣。這些「合法」暴力給予受害人本身和他至親的人無比的傷痛和憤恨,這些不可以量化的情感是永遠不可以彌補和賠償的。但至少犯惡的人要受應得的懲罰。這些以執法為名而犯罪的人會「付出代價」。受害者會記著因暴政帶來的悲憤而祈求報復。報仇的願望便是要牢記憤怒,不要忘記這些惡行。這就是「以眼還眼」。當然波娃並不贊成私人執法報仇,但她贊成報復,報仇。「如果説懲罰或報仇有任何意義的話,那不是作為一種平衡或恢復正常的舉措,而是作為人類拒絕接受有辱人性行為的公開肯定。」

要求獨立公開調查委員似乎遙遙無期。但至少我們知道要求報復不是非理性的,而是合乎人類的感情需要。公平審訊可能將憤怒平息下來,但任何判決永不可以消減受害人銘骨的痛苦悲傷。二次大戰後紐倫堡審判納粹戰犯,控告他們犯下反人道的罪行,大部份判了死刑。但公義就此可以彰顯嗎?一部分是,因為無論這批戰犯判了多少次死刑,無數猶太人因納粹暴行帶來的痛苦憤怒永遠不會忘記和平息!

警方多次在天后、銅鑼灣及灣仔一帶軀散人群,有市民在鵝頸橋旁一間食店圍觀。

Thane Rosenbaum 在他有關報仇的書中説:「報仇就是記住,並為這種記憶而行動…與抹去過去的寬恕不同,復仇則保存了過去。哈姆雷特的父親,在劇中開場時以鬼魂出現在哈姆雷特面前,他並沒有叫兒子報仇,沒有必要這樣做,他只是説:『再見,永別,但記住我』。哈姆雷特清楚這話是什麼意思,他必須做什麼來回應他的父親,並聽從他的遺言行事。 」

十分遺憾,父親死去前我沒有和他説話,死後也沒有在夢中告訴我做什麼。他的死亡和日常交通意外死去的人一樣,只是一件不幸的交通事故,沒有人刻意犯錯。我也不需要報仇。悲傷痛苦便隨時間逝去吧!可惜我不能忘懷,為什麼他是這樣荒謬和沒有理由的死去?
 
本文有兩篇重要的參考資料:
1. Simone de Beauvoir, “An Eye for an Eye” in Philosophical Writings,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4.
2. Thane Rosenbaum, Payback; the case for Reveng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