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禁違《國安法》人士任社工 下周一立法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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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 2,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將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勞工及福利局呈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社工可對受助者發揮很大影響力,包括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方面,如容許已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人去履行社工職務,受助者的利益將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以及令其專業形象受損。

政府將於下周一(11 日)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修訂,局方稱,計劃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修訂《條例》附表 2,政府會留意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並會於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文件引《香港國安法》第九條訂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指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共 15 名成員之中,8 人須是註冊社會工作者,而局方可決定被裁定犯刑事罪行的人能否註冊為社會工作者,如犯了《條例》附表 2 所訂明的嚴重罪行,便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註冊局當其時的所有成員同意破例。

局方指,社工專業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也對經常接觸到的受助者肩負社會責任;由於社工在包括在國家安全的相關事情可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如果容許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從事社工職務,受助者的利益將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以及令其專業形象受損。因此當局建議,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 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犯罪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