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高官收禮】查錫我:如恒大入境處有公事往來 官員 3 元都不可收 入境處未具體回應有無公事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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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副處長郭俊峯及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汪奇,被揭發接受恒大高層贈送售價約 3,000 元的禮物籃,兩人指禮物由恒大執董、香港公司總經理黃賢貴贈送,稱黃是「私交友好」,與對方無公事往來,無利益衝突,因此未向處長申報。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接受《立場》訪問指,根據規定,公事往來並不只是個人層面,如兩官員任職的部門與送禮方有公務,即使份屬好友,兩官員未獲批准下收禮都可能觸犯《防賄條例》,「不要說 3,000元,就算 3 元都不可以收」。

有資深公務員指,任何公司向入境處申請簽證,已屬於公事往來,故理論上該公司不應該向任何入境處人員送禮。他亦指「不是(官員)不能收禮物,條文沒有這樣寫,但你可以先向部門申請,等部門批准。」

《立場》向入境處查詢與恒大是否有公事往來,處方未具體回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入境處將調查事件,未回應會否轉交廉署跟進。廉署則指,不評論個別事件,會依法跟進涉嫌觸犯《防賄條例》的行為。(另見報道)

政府規定:送禮方與部門有公務 屬員收禮需獲准

《立場》本周二(7 日)報道,郭俊峯及汪奇今年中秋節獲中國恒大贈送禮物籃,郭透過入境處書面回覆《立場》時承認,禮物籃是由黃賢貴贈送,是「中秋節的心意」;兩人同時指,與黃並無公務往來,沒有利益衝突,而收禮價值不超規定,故沒有申報。

《防賄條例》第 3 條定明,包括公務員在內的訂明人員未獲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任何訂明人員未得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防賄條例》第 3 條

按《2010 年接受行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第 5 點,一般許可包括接受私交友好於傳統節日,贈送不多於 3,000 元的禮物,但前提是「有關的私交友好與該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或機構並無公事往來」。

按公務員事務局相關通告,「公事往來不包括因使用政府的一般服務(例如郵政、醫療、消防、救護等服務),或定期繳交稅款、租金、差餉等而與政府部門作出的日常接觸」。

查錫我:公事往來無法律定義 一般指業務上來往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解釋,在法律上未有就「公事往來」定義,而且局方的公告亦沒就「公事往來」作出釋義,惟不排除政府內部就此有特定定義。查錫我指,未見有公開、清晰的條文界定「公事往來」,但按一般理解,但凡雙方經常有業務上的往來,就算是「公事往來」。

查錫我又指,雙方往來的頻率都未必影響「公事往來」的理解,「不一定要很頻密、很多次才算是公事上有往來,甚至只有一次都可以⋯⋯法律上都沒有訂明、也沒有清晰定義。」

被問及「公事往來」的時間性,查錫我指「除非是廿年前,可能都有得拗」,否則時間性理應亦不影響對「公事往來」的理解。

對於兩官員解釋個人與黃賢貴無公務往來,收禮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未有向處長申報,查錫我認為,重點在於兩官「所任職部門」是否涉公事往來,「理論上雙方分屬好友(收禮)是無問題,但前提送禮者一定不可以與入境處有公事來往⋯⋯如果恒大員工有簽證申請,即是與入境處有公事往來,不要說 3,000 元,就算 3 元都不可以收。」 查錫我認為,若證明到恒大與入境處有公事往來而沒有申報,兩官員則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查錫我:如恒大與入境處有公務 送禮或違例

至於被指送禮的黃賢貴是否違法,查錫我指出關鍵同樣取決於,「恒大與入境處有否公事往來」。查錫我質疑,黃賢貴作為中國恒大執行董事,按道理會了解恒大與入境處有否涉及公事往來,例如掌握自己公司招聘人員的方法、有否為員工申請簽證來港工作等。

查錫我解釋,如果恒大承認與入境處有業務關係,而黃賢貴作為恒大執董兼香港公司總經理,送禮給入境處職員,就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8 條。查錫我舉例說明:「如果我是建築商代表,聖誕節送兩箱紅酒予建築署,就算不指明送予誰人,都不可以。」

兩官回應中提到「黃先生的司機把一個食物籃送到我家」,而記者則目擊到禮物籃由恒大司機從恒大灣仔總部送出。查錫我補充,即使黃賢貴欲以個人身份送禮解釋,惟自己於恒大身居要職,都難以撇清恒大的關係,「很難區分,他貴為恒大(香港公司)總經理,公司如在業務上與入境處有往來,都很難解釋自己以個人身份送禮,是一個爭論點,或需在庭上解釋。」

查錫我:促入境處轉交廉署跟進

入境處周二回覆《立場》查詢時指,會嚴肅跟進事件,指「一向十分重視屬下人員的行為操守,如發現有任何人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本處會依照相關法例及既定程序作出嚴肅處理。」

查錫我強調入境處或保安局的「內部調查不能取代刑事調查」,認為處方及當局有責任盡早轉交廉政公署跟進,查清事件,釋除公眾疑慮,「顧及社會觀感而言,交予獨立機構,如廉政公署調查,相比部門自行處理,公信力強很多。」他強調,市民都是期望所有公務員都是廉潔奉公,避免收受利益。

資深公務員:申請簽證屬公務 不應送禮及收禮

一名資深公務員接受《立場》訪問時指,他理解「公事往來」的規定,是指雙方處理的工作都不涉及個人利益,「你代表公司來我這裡申請某一樣事情,我代表政府協助你去處理這件事,當中不涉及我或你的私人問題。」而他認為當一間公司曾向入境處申請簽證,就已屬公事往來,「理論上(公司)就不應向任何入境處人員送贈任何禮物,因為你有所求。」

他亦認為,即使收禮的公務員不是在負責簽證的單位任職,都不應該接受禮物,「怎樣知道你在部門內有沒有影響力?這樣做會被人質疑公務員是否持平。這不是禮物價值的問題,而是出於保障自己。」

他續指,如在這種情況下收禮,必須向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不是(官員)不能收禮,條文沒有這樣寫,但你可以先向部門申報,等部門批准。」

入境處未回應與恒大有否公務往來

《立場》向入境處查詢,與恒大是否有公事往來,處方回覆時僅覆述下午發出的聲明,未有具體回應與恒大之間有否公務等問題。

記者亦就兩官收禮的情況,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是否合規,以及「公事往來」的定義,局方回覆指,部門會跟進調查事件,現階段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又指公務員如以私人身份接受利益,有關人員必須先得到「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但未具體解釋「公事往來」的定義。

廉署:會依法跟進涉違例行為

廉署今日(8日)下午回覆《立場》指,廉署不評論個別事件,會依法按既定程序跟進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