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暴動案】陳虹秀暴動罪表證不成立 當庭釋放 七被告表證成立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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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社工陳虹秀等 8 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今(28日)續審,控方舉證完畢,第四被告龔梓舜及第五被告陳虹秀的律師代表於中段陳詞時,均指控方證據薄弱,法官沈小民今裁定,陳虹秀所面對的暴動罪表證不成立,控罪撤銷,當庭釋放,其餘被告的控罪則表證成立,他們均選擇不自辯。

法官今指,針對陳虹秀所面對的暴動罪,即使對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作最有利的考慮,陳當晚的言論及作為,均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法官稍後會就此頒布詳細判詞。

案件押後10月8日結案陳詞。代表陳虹秀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提出訟費申請,控方反對,並認為陳的言行自招嫌疑,因陳於控方認為是暴動現場的數個地點出現,包括曾現身軒尼詩道的火堆前、以揚聲器向警方發言及於警方執法時出現等。法官則要求辯雙方就訟費申請事宜提交書面陳詞,他將會於案件完結後裁決是否批出訟費。

法官:陳虹秀言行不構成非法集結罪   更遑論暴動罪

陳虹秀在 facebook 回應指,在法庭上聽到法官說自己可當庭釋放,「真的有點激動」,「感謝每一位關心我的朋友,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其他被控告暴動的香港人。謝謝天父讓我繼續相信,法庭仍有堅守法治精神的法官和律師,希望大家繼續堅持,那我們才有希望!」

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昨中段陳詞指,同指控方證據薄弱,認為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在場其他人士集結及有共同目的,潘又應法官的要求,指出陳在現場以揚聲器所講述的內容包括要求警察克制及冷靜、要求警方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市民離開等,期間法官一度質疑「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法官亦指出陳當時所穿黑色上衣寫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

控方指言論挑撥   法官曾質疑: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

法官又要求控方澄清其檢控立場,是否單憑各被告的衣著、裝束及裝備,以及於現場被捕,即可推論他們參與暴動。控方則回應指認為上述基礎已足夠,且有部分被告於現場亦所有作為。至於陳虹秀,控方則表示,雖然法例沒有列明是何謂鼓勵行為,但質疑陳為何只向警方單方面說出相關內容,而聽不到她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不要投擲汽油彈等,並認為陳於警方要求在場人疏散時,要求警方冷靜及克制等,屬於挑撥言論。控方又強調並非不尊重社工,但認為陳上衣所印有的「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可以被視為開脱理由外,亦為一種政治表述。

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梁雁彬(25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