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佬黎「勾結」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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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歲的黎智英(肥佬黎)被控犯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罪行是違反《國安法》29 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上次因涉違反工業邨租約被控詐騙(其他同樣犯規的租戶則冇事),罪重至不准保釋,今次肥佬黎又做了什麼滔天惡行?

《蘋果日報》今日根據控方案情披露,肥佬黎犯罪的「證據」,包括 follow 蓬佩奧和蔡英文的 twitter、在 twitter 出 post、接受訪問和寫文章等行為。

我知政治審訊可以沒有邏輯,但國安法官始終是普通法訓練出身,希望他到時還願意根據《國安法》的前文後理去解讀「請求」這兩個字。

《國安法》29 條禁止以下四種行為:

1)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2)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破壞國安五件事);
3)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破壞國安五件事)
4)直接或者間接接受……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破壞國安五件事)

大家必須留意的關鍵是,29 條附屬於第 3 章第 4 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四種行為都應以「勾結」作為前提去理解。

查「百度漢語」,「勾結」指「暗中作不正當的聯繫、結合」。台灣的「國語辭典」的解釋更簡潔:「暗中結合、串通」。最基本來說,四種行為起碼要有一個「勾結」/「暗中聯繫」對象才能成立:與某國串通竊取機密、與某國串謀破壞國安、受某國資助破壞國安,當中都假定被告與外國對象有「暗中聯繫」。

簡單說,如果一個人自發竊取國家機密,沒有跟任何外國勢力聯繫,則只可控以「竊取國家機密罪」(屬《基本法》23 條自行立法的內容),不能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對「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的解讀也不應例外,被告須在一「暗中串通」的關係中作出「請求」,才算符合 29 條的定罪要求。但根據警方現在拿出來的「證據」,他們根本講不出,肥佬黎在《國安法》生效後到底「勾結」了誰。

在 twitter 出 post、接受訪問、寫文章公開表達反共立場,肥佬黎的所有言論都是面對所有能接觸到內容的讀者。作者和讀者之間的關係光明正大,恰恰是「勾結」/「暗中聯繫」的相反,又怎可能以「勾結外國勢力」定罪呢?

《國安法》目前沒有任何法庭判例,警察遂有幾乎無限的自由度拘捕和凍結資產(袋裏搜到光時 T shirt 也拘捕),律政司也有機會用最嚴苛的解讀,將「發表文章」等同「請求」再等同「勾結」,無限上綱,完全無視《國安法》第 4 條中聲稱對「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的保護。

由今天起,我會跟所有來訪的外國記者表明:「【關注香港】這句話涉嫌違反《國安法》,說不得。」直至國安法官以判決重新確立言論自由,或者以判決肯定言論自由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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