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畢業禮】前總警司、中大保安李永光揚言「拉」噴漆學生 律師:市民可公民拘捕 但行使不當或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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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中大學生自發今日(19日)回校舉行「畢業遊行」以聲援為抗爭運動付出的抗爭者。遊行初期,一名畢業生企圖噴漆時遭保安阻止;在現場觀察,曾任總警司的中大保安處首長李永光,更揚言「拉佢拉佢」,惹來學生不滿。有律師指,市民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可被判監一年以上罪行時,可行使公民拘捕權,但亦有律師指,市民行駛公民拘捕權要非常小心,噴漆是否觸犯刑事毀壞未有定論,若無理拘捕侵害人身自由,可能涉及非法禁錮。

今日約 12 時半遊行開始時,逾百學生開始沿車站路步行往二橋時,一名身穿畢業袍、戴畢業帽及防毒面罩的男學生,試圖在地上噴字。一名手持攝錄機的保安隨即衝前阻止,期間與附近學生及記者有肢體碰撞。數米外,另一名身穿藍色襯衣的男子數度高呼「拉佢!拉佢!」,更著其他保安「繼續講嘢(警告)」,並稱「佢刑事毁壞呀嘛」,引來在場學生不滿。

翻查紀錄,該名要求「拉」學生的保安為中大保安處「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李永光。他在 2015 年 5 月出任該職位前,曾在警隊工作超過 33 年,曾任灣仔警區指揮官,警階為總警司。李永光更曾在 2013 年獲警隊頒授香港警察榮譽獎章,被形容為「表現超卓、克盡厥職,堪稱典範」;他在 2014 年離開警隊並隔年加入中大保安處。李永光在加入中大初時,曾接受《中大通訊》訪問,曾表示上任後會「善用現有資源,提高服務質素,用者欣賞,投訴減少」。

何旳匡大律師表示,包括保安的所有市民,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或企圖干犯可逮捕罪行,即可被判監一年以上的罪行時,可以拘捕該人,並轉交警方處理。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或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最高可判監10年;譚俊傑大律師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條例》第 101 條賦予所有市民「公民拘捕權」,但提醒市民行使時要非常小心,因市民或涉無理拘捕,甚至侵害人身自由,觸犯非法禁錮的嚴重罪行,他又表示,噴漆是否觸犯刑事毁壞仍未有定論,屬「灰色地帶」。

學生遭保安截查搜袋 保安多次開咪警告

而在今日遊行開始前,已有 10 多名中大保安在場觀察,並舉機拍攝現場人士。中午 12 時許,10 多名畢業生在民主女神像前高舉「釋放十二」、「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等標語,並舉起黑色氣球高叫口號,多名手持揚聲器的保安多次開咪警告在場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及公安條例,要求他們離開。同一時間,有數名身穿 Black Bloc 裝束的學生,未有向保安處出示學生證下進入校園範圍,數名保安隨即由大學站狂奔數十米追截後,並截查其中一名學生和搜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