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堯斥作供警「大話冚大話」 司法機構:投訴不成立 裁判官有權評證人可信性

0
515

由中聯辦控制《大公報》、《文匯報》近期多次炮轟裁判官何俊堯,批評他「放生黑暴被告」,親中陣營發起投訴。司法機構今日公布投訴調查結果,其中針對裁判官何俊堯 8 宗案件的投訴,有 6 宗不成立, 有 2 宗要待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跟進。其中何俊堯審理區議員仇栩欣涉襲警一案時,批評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被投訴,司法機構經調查後,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裁判官有權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裁斷。 

8 宗投訴 6 宗不成立 2 宗待司法程序完結

司法機構今日公布,由今年 7 月開始,如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同似的投訴,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會在司法機構網頁公布投訴的要點、調查結果及所涉考慮因素,首批投訴的調查已完成,當中針對裁判官何俊堯 8 宗案件的投訴,總裁判官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每宗案件的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後,裁定 6 宗不成立, 有 2 宗要待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跟進。司法機構提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針對何官不成立投訴,共涉及 6 宗案件,在其中一宗案件,何俊堯審理區議員仇栩欣涉襲警一案時,批評作供警員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作供時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和以「大話冚大話」,事後被投訴。

司法機構:分析以案中證供作基礎依歸   並無針對警員

司法機構指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司法機構指出,裁判官分析證供時指出,呈堂的影像片段顯示,警方於案發現場以「輕佻」和「蔑視」的態度向被告人說:「偷拍我哋」。裁判官並不是針對警員證人於庭上作供時的態度。

司法機構提到,何官分析證供時又指出,兩位警員證人描述的事件經過,與呈堂影像片段顯示的截然不同,情況如辯方陳詞所說,警員像是在描述另一個時空,一個「平行時空」。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分析了控方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他們庭上的證言與警員記事冊的記錄、證人書面供詞的內容和現場的影像片段之間的分歧、證供的客觀可能性和他們接受辯方盤問下的解釋等,裁判官有權按席前的證供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裁斷 。

鄭家朗立法會案   勉社會棟樑    司法機構:無表面偏頗的情況

另一宗案件,涉及已解散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女成員吳嘉兒和何秀儀,於去年 3 月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公聽會上發言後,戴面具及持標語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3 人各被判罰1000元,裁判官判刑後勸勉3人都是大學生,「要留有用之軀,因為你哋未來必定為社會棟樑」。投訴指,裁判官輕判三名被告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但司法機構提到,裁判官量刑時提及「有用之軀」和「社會棟樑」等字眼。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當時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裁判官續指出,三名被告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樑」,為社會作出貢獻,言論沒有就三名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被投訴判刑過輕    總裁判官:律政司無提出覆核裁決

司法機構指出,總裁判官留意到律政司亦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覆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這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吻合。

總裁判官強調,上述案件的裁決、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

8 宗針對何俊堯投訴要點:

6 宗投訴不成立

– 鄭家朗及前眾志成員擾亂立法會秩序判罰1000元(ESS33914-16/2019)

投訴指,裁判官輕判三名被告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司法機構: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當時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裁判官續指出,三名被告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樑」,為社會作出貢獻。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三名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 警總外牆寫「condom」 男生認刑毀 官判12個月感化(ESCC 654/2020)

投訴指,裁判官明言不想判處阻嚇性或懲罰性的重刑。

司法機構:裁判官在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兩項判刑的原則時,衡量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和更新等量刑因素和原則。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 仇栩欣及學生被指襲警案 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斥兩警員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ESCC103/2020)

投訴指,裁判官於裁決理由中斥責警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作供時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和以「大話冚大話」。

司法機構: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分析了控方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他們庭上的證言與警員記事冊的記錄、證人書面供詞的內容和現場的影像片段之間的分歧、證供的客觀可能性和他們接受辯方盤問下的解釋等;裁判官有權按席前的證供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裁斷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 聽障婦推跌警員獲簽保守行為換撤控(ESCC292/2020)

投訴指,裁判官質疑被告人於案發現場未明白警員的解釋,因而批准簽保守行為令。

司法機構:實情是控辯雙方於審訊展開前達成協議,同意以控方撤回控罪及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本案。裁判官最後接納控辯雙方的建議,在被告人承認案情後,頒令她須自簽$2,000和守行為 24 個月;裁判官同意和接納控辯雙方所建議的處理方法,並沒有如投訴函所指,質疑被告人不明白警員證人於案發現場所發出的警告。

– 工程師藏噴漆模板等被控 審訊半日罪名不成立(ESCC722/2020)

投訴指,裁判官表示不能放心依賴警員證人的證供,因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審訊時,大部份的控方案情以「承認事實」的方式呈堂,控方只傳召一名警員出庭作供。誠如裁判官口頭裁決理由所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案中的爭議在於被告人的管有意圖。

裁判官於裁決時沒有就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斷,亦沒有如投訴函所指,質疑或評論其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更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 男學生被指藏鐵鉤士巴拿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ESCC2551/2019)

投訴指,裁判官表示不能信納警員證人的證供,因而控方無法證明涉案物品屬被告人所管有,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經分析了警員庭上的證言,與其書面的證人供詞的內容和警員記事冊的紀錄之間的分歧後,裁定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存疑,控方未能在全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裁判官進一步指出,即使能證實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就法律觀點而言,控方指稱被告人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亦不符合控罪中「非法用途」這項元素所指的三項定義 : 即束縛人身自由、傷害他人身體和入侵或非法進入住宅。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2 宗投訴  因律政司覆核刑期,有待跟進

– 酒店職員認非法集結罪 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ESCC2461/2019)

–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15歲少年獲判感化3年(ESCC7000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