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森獄中投書《立場》︰牢室酷熱難入睡 國安法後香港變陌生 部分法官似接受「治亂世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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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上月 28 日各被判囚十四至十八個月,包括現年 73 歲的民主黨前主席楊森。《立場》收到楊森轉達的「獄中心聲」,當中提到雖身負四宗案控罪,主因均是欲「以和平公民抗命方式,去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即和平集會和遊行」,並指「在行使公民抗命的前與後,我內心是處之泰然的」。

(另見楊森「獄中心聲」全文)

身負四案 「認罪但不認錯」

談到獄中生活,楊森在信中指,6 月 2 日時仍身處荔枝角監獄服刑,待懲教署開會後再決定調往何處。他指,在百多呎的牢室和五月異常酷熱的天氣下,要睡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有間中起床用水洗面,以減低溫度。獄中食物簡單,生活也簡單,運動主要是在牢室踱步、原地跑和做掌上壓,每天有一小時自由活動,可以遇到泛民的朋友,楊森指,大家會互相支持,談笑風生,一小時自由活動時間轉眼就過,他在牢室中亦多看書讀經、寫文章和信件。

楊森指,自己身負四宗案件,包括 8.31 遊行、10.1 遊行、10.20 九龍遊行和 6.4 燭光集會,控罪包括參與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組織未經授權的非法集結。他指,身負四案「主因是我以和平公民抗命方式,去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即和平集會和遊行」。他指出,和平集會和遊行的公民權利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他是以和平的公民抗命去抗議警方無理、濫權禁止港人的和平集會和遊行,故此他今年四月時在 8.31  未經批准集結案發表「認罪但不認錯」陳詞。

平等自由比公平的平等社會機會更為重要

楊森在信中引用政治哲學者羅斯(John Rawls)的公民抗命原則,以身試法的目的是追求更公義的法例,他指,本港的《公安條例》及警方任意濫權禁止民間團體舉辦和平集會和遊行,就是要針對的例子。楊森指,很同意羅斯指出每人享有平等自由,比起公平的平等社會機會更為重要。

在港大社工系任教多年的楊森指,理解部分內地學生認為只要不談政治,在內地能生活得不錯的說法,但認為「如果個人的自由受到剝奪和控制,生活的質素和意義總會大受影響。」他指,如今本港民主已大倒退,港人的基本自由是不容受到剝奪和控制的,「故此我以身試法,用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堅持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並藉此抗議警方濫用權力禁止港人行使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因此,在行使公民抗命的前與後,我內心是處之泰然的。」

勉勵港人保存、發揮香港特色的價值和文化

他續指,自港區國安法生效,人大「完善」本港政制和選舉辦法,一國兩制已走向一國一制,香港已逐漸成為中共中央眼中的香港,而不是港人視之為家和深愛的香港。他指出,本港多年來建立的文化是重視多元開放和自由創新,而不是如專權社會重視的「服從,一致性和紀律」。他又認為,在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變得陌生,部分法官似乎已接受「治亂世用重典」的做法,但若社會的深層次予盾,特別是政制民主化一日不放在議程上,「嚴刑峻法是難以奏效的」,加上人大反而將本港民主步伐大大推後,完全違背港人對民主自由的訴求,「我相信本港社會走向長治久安局面的機會,是很少的」。 

楊森在信中最後強調,本港的社會運動整體上是爭取落實基本法訂明的民主、人權、自由、法治和社會機會,並不是藉着民主運動進行甚麼「顏色革命」,他勉勵港人能深思本港核心價值和富有特色的文化、公民社會,各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將其保存和發揮,時常保持警惕,不要讓其受到侵蝕和被代替,「莫讓這自由的家園淪陷。謹此至勉」。

74 歲的楊森是「匯點」的創會成員,在 1990 年加入香港民主同盟,1994 年港同盟與匯點合併成民主黨,楊森留任副主席,是民主黨的創黨元老之一。楊森曾任立法局、立法會議員,直至 2008 年為甘乃威「抬轎」,其後不再參選立法會;2002 至 2004 年,楊森擔任民主黨主席,現為民主黨中常委。楊森在民主黨內是「主流派」的中堅人物,採取較溫和及保守的手段去爭取香港的民主發展,黨內另有比較進步激進的「少壯派」與之競爭。另外,楊森亦同時在港大社工系任教近四十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