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生有罪.1】林鄭曾稱「心痛青年」 反修例 1,700 人未成年被捕 僅 1.2% 獲警司警誡、不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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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一宗在公眾地方妨擾案中,15 歲男學生承認堵路候判,裁判官明言,「我輕判佢,律政司上訴,對於被告影響更大,俾佢錯誤 expectation。」

反送中運動至今年半,逾萬人被捕,包括近 4,000 名學生,有逾 1700 人未成年。而律政司多次不服法庭判刑過輕,向年輕被告提出刑期覆核。

去年底《施政報告》,特首林鄭月娥曾一改口風,提出可以用警司警誡、守行為等方式處理案件,不用正式檢控。她自稱「心痛」年輕人,希望「傳遞到我哋係好關心佢哋」。

到底政府有否「心痛」年輕人,從輕發落?抑或如外界認為,根本一直在趕盡殺絕?法庭又怎樣應對這些針對大批年輕人的檢控?

《立場新聞》反送中案件統計系列專題「後生有罪」,首篇分析林鄭月娥特意在施政藍圖中提及的「警司警誡」。

政府一直強調「犯法就是犯法」之際,去年特首林鄭月娥及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均曾主動提起「警司警誡」措施,說要讓年輕人有「改過自新」機會,隨即引起討論。

其實「警司警誡」並非新事,措施自 60 年代已推出,最初局限於 14 歲以下被捕者,及後三度延伸至較年長的年青人。目前, 18 歲以下的被捕者可由警司或以上職級警務人員可行使酌情權,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接受警司警誡者無需留案底,但有機會要接受警方監管兩年,期間警方或會定期作家訪了解,他們亦可自願接受社工跟進。

2005 年起參與警司警誡後輔導計劃的社工竺永洪解釋,一般被捕人獲保釋後,警方會繼續調查,大約轉一至兩次擔保後,警司則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施行警誡,條件包括涉案少年在獲警誡當日未滿 18 歲、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唔係好 generally 話『我做錯啦』,而係要具體認做咗呢個犯罪行為」,而罪行的性質亦通常要較輕微,「有啲case 聽落雖然重,案情都可以係輕微,試過有小朋友係屋邨燒人哋鐵閘個簾,好細火,但都可以叫做縱火」。

社工竺永洪 2005 年起參與警司警誡後輔導計劃

竺永洪又指,警誡形式由負責的警司決定,「見過有警司關門,困個小朋友係羈留室,俾佢有個坐監嘅感覺;有啲就同你講道理,問佢知唔知屋企人湊大你辛苦;有啲就相信 physical exercise,要佢做掌上壓,形形式式,咩都有」。

以他的經驗, 18 歲以下犯輕微案件的青少年,一般獲警誡的機會頗高,特別是社署推出「社區支援服務計劃」後,有社工「指住鼻哥」負責跟進遭警誡者,警方又會再「鬆手少少」,「當時大家都有商有量,睇吓個小朋友啱唔啱做警誡。」

但那是反修例運動之前的事。

拘逾 1700 未成年人 僅 22 人受警司警誡

在反修例運動發生前的 2016 至 18 年間,每年大約有 500 至 600 人接受警司警誡,佔被捕青年人超過三成,而到了 2019 至 20 年,數字大減至不足兩成,2020 年全年僅 402 人獲警司警誡,佔整體被捕青年  17.1 %。

不過,相對而言,在反修例運動中被捕的青年人,獲警司警誡的比率就低至只有 1.2 %。就連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去年 8 月中受訪時亦曾承認,警司警誡是「無盡用到」,應可在更多案件適用,直至上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仍在網誌中重申有警司警誡這一選項,建議青少年要考慮。

資料來源:警方回覆《立場》

由於警司警誡只限 18 歲以下人士,因此比率的計算是以被捕 18 歲以下青年比獲警司警誡者。截至今年 2 月,警方在反修例運動拘捕 1752 名 18 歲以下青年,其中僅 22 人能夠以警司警誡處理案件,即每 100 名被捕青年中,平均只有 1 人獲此機會。與此同時,警方落案起訴 462 人,檢控率達 26.3 %。

值得注意是,去年 8 月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受訪透露當時有 16 人獲警司警誡;至林鄭月娥去年 11 月底放話,則有 19 人;而到了今年 2 月,獲警司警誡者增加 3 人至 22 人。半年下來,僅增加了 6 人,平均一個月多一個。

至於該 22 個獲警司警誡青年涉及的的控罪,警方並無公佈,綜合傳媒報道,當中包括刑事毀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去年受訪時曾表示,「警司警誡」做法可適用於非法集結及一些不涉及嚴重暴力,如擲汽油彈的案件。

翻查資料,其中三名獲警司警誡的少年被拍到向九巴擋風玻璃噴漆;資深社工竺永洪則向《立場》透露,他曾協助一名涉嫌向警員吐口水、被控襲警的少年,少年最終亦獲警司警誡。

先認錯論引爭議 曾有警長稱予警誡 後遭告上法庭

對於獲警司警誡的人數少,林鄭月娥與鄧炳強給出的解釋是,年輕人要先「認錯」。

竺永洪觀察到,反修例運動中被捕人士傾向對警方保持緘默,「我無嘢講」,警方或認為被捕人無悔意,判斷為不符合警誡的條件。他坦言,站在社工的角度,會希望青少年正面面對自己做過的事,「唔係為咗爭取較輕處理、唔係好似交易咁」,但他也強調:「認都要認清楚」,「唔好係唔清楚個控罪下亂咁認。」

市民對政府、警方的信任度低的社會氣氛下,林鄭月娥的「年輕人要先認錯」說法亦引起外界憂慮,擔心是否誘使青少年認罪。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外務副會長張志偉就曾撰文,質疑警方會出現「反口」的情況,視被捕年青人的招認作為日後指控的證據,「製造青少年認罪的假象」。

《立場》翻查資料,發現曾有反修例案件的辯方律師在庭上投訴,指警長在警署內利誘 16 歲的少年認罪,一度聲稱「如果唔認刑事毀壞,就暴動同縱火一齊告你⋯⋯認刑事毀壞,就可能警司警誡解決」。該少年在警誡下認罪,惟最終被控刑事毀壞、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

2019 年 8 月 5 日晚上,沙田警署外起火,現場曾傳出爆炸聲。

竺永洪形容,這是不太合宜的手段去「套料」,亦有可能是警員以為可以此方式處理,而警司有其他考慮,「可能大sir briefing 講咗最近呢個環頭多呢類 case,做唔到警誡喎,佢又未必知」,「法例講明警司級先可以俾警誡,你咩級數?你都唔夠班講呢句」。他補充,警誡是警司的酌情權,警司有最終決定權,「認完之後有冇警誡呢,係冇人擔保到」,「yes or no 冇得 review,亦都無得話啱定錯」,這意味著是否給予酌情權,全憑案件負責警司一念之間。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亦有類似疑問,擔心先認錯形同「套料」,曾在立法會質詢上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承諾,被捕人在該階段所表述的證據或口供不會作為其他用途。李家超則未作正面承諾,反稱政府希望矯正所謂「擔心套料」的說法,並指正正因有錯誤信息,令本來誠心有悔意的人做了錯誤的選擇。

大律師黃纓淇強調,保持緘默是被捕人的權利,而事實上亦有被捕人士招認後被落案檢控,要面對審訊,「 其實有人肯認喎?你又唔話佢有悔意?你有冇放到?」她表示,反而聽過在少年人在警局中遭「打呃氹」認罪,最後被告上法庭,律師嘗試要「打甩招認」。另一大律師亦向《立場新聞》建議被捕人保持緘默,或透過律師以白紙黑字提出建議。他批評林鄭月娥說法如「出口術」,「轉過頭警方又話獨立決定,政府話唔評論個別個案,變咗好似跣你一獲咁」。

大狀黃纓淇

當林鄭提「從輕處理」 而律政司企硬提告

社工竺永洪認為,林鄭表態本身是好的,起碼可令外間關注到這批正在司法程序的年輕人,認知有警司警誡、守行為的處理方式,「特首咁講喎,係咪我個仔都可以咁做?」他正跟進的個案中,亦有律師引述林鄭的說法,向律政司提出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竺永洪曾經相信,這有利於爭取從輕處理。

不過願望最終落空,竺永洪所協助的個案,最終被律政司拒絕辯方建議以簽守行為處理,而另一宗在《施政報告》第二日開審、 17 歲學生被指肩撞警員案件,律政司亦企硬,不願以其他方式結案。事實上,林鄭的「心痛青年」論於去年 11 月發出,至今已逾 4 個月,卻只多了 3 人獲警司警誡處理。

大律師黃纓淇看得悲觀,認為林鄭「純粹係自己講」,自己從未聽過能以警司警誡處理案件,亦未見律政司有相應的措施配合,建議簽保守行為更愈發困難,「我唔知佢離地定咩啦,佢到底唔知唔知入面到底點運作?⋯⋯感覺上律政司都唔係一個共識,純粹係林鄭自己講。」

1 月 13 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法律年度開啟禮致辭。

文/梁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