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改《警察通例》 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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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今早向四間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至僅限於(a)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b)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警方指,有關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後更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現行《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警察通例》要求警方在現場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今次修改《通例》,將變相限制未有於 GNMIS 登記的媒體、包括網媒代表日後於現場採訪。

郭嘉銓稱修例為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早向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四間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自去年 6 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郭嘉銓指,雖然警方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郭嘉銓指,「為加強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並增加警務工作的透明度」,警方於今年 8 月 10 日在將軍澳一項行動中,稱透過傳媒聯絡隊在現場協調,讓部分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等傳媒進入警察封鎖區內,以較有利位置進行更近距離的採訪。

信中所指 8 月 10 日的行動,即警方當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並派出數以百計警員進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搜查,包括《立場》在內的多間媒體遭拒絕入內採訪。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同日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警方正試行新措施,只有符合條件的「可信媒體」才會獲准進入封鎖線內採訪,「可信」的標準,要視乎有關媒體過去表現,包括有否持平報道、有無阻礙警方工作等。

郭嘉銓又指,理解傳媒業界對試行安排有不同意見,警察公共關係科將聯絡不同協會及機構,聆聽意見及優化相關安排。

信中指,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至僅限於(a)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b)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新聞處有權覆核 GNMIS 資格

根據政府新聞處網頁,新聞發布系統登記資格,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政府資助或持有《電訊條例》牌照;政府資助或持有《廣播條例》牌照;國際認可及知名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台,及符合特定條件的網媒。

新聞處又訂明,在多個情況下,政府新聞處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的登記資格,包括如有關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或有關傳媒不再是合法註冊、不再被視為大眾新聞傳播機構,或有關機構已停止運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