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被控襲便衣警 兩人罪名不成立 官:警誇大供詞 武力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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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旦大遊行被警方腰斬後,多區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旺角展開驅散行動時,4 名男子被指在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一名便衣男警,否認襲警受審。裁判官林子勤今(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女警供詞與片段不符,首被告根本沒有掙扎,卻遭警員打至嚴重受傷,斥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存心推搪及誇大供詞;警員雖認出第四被告,惟他們觀察只是一至兩秒,裁判官質疑辨認不具質素,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至於第二、三被告,裁判官指兩人在招認曾稱協助在場人士無須被捕,令施襲者成功逃脫,亦是履行把風角色,裁定襲警罪名成立。案件押至下午判刑。

官指警員當時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稱,本案爭議點在於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以及第四被告身份辨認。事主何思駿當時以便衣巡邏,期間在後巷發現黑衣人,遂拍攝他們照片及向上司匯報。裁判官稱上司不會逐一指出搜證方法,同意拍照是其中一種搜證方法。何遭黑衣人發現後急步離開,裁判官亦稱不同立場的人容易發生衝突,故逃走是無可厚非,認為警員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又指,便衣警何思駿遇襲後不省人事,一度「斷片」,法庭認為他已努力說出案發經過,但對於交代首被告李俊賢的所作所為則有懷疑。何曾表示有人在金雞廣場前堵路,惟閉路片段沒有顯示該情況;何稱遭硬物壓頸,他捉住李的膝蓋,片段則顯示他捉住李的左後褲袋,其後多次更改口供。何又指李當時戴着口罩,但片段顯示沒有戴。

首被告李俊賢(左)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庭應訊。

官指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

至於協助何制服李的女警 9147,裁判官認為現場不同角度的片段均顯示李表現合作,惟遭警員武力對待。李制服前沒有受傷,制服後雙手、大腿、眼窩及臀部瘀腫,左臉腫漲、結膜下出血,不能張開眼睛,傷勢嚴重。裁判官指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李雙膝跪地,卻遭警員扯頭髮;其後他俯伏在地,再遭警員將他的頭猛力向地鋤。

片段顯示李曾說「唔好打我」,又遭警員武力對待,女警 9147 庭上稱「不記得」、「聽唔到」,裁判官質疑她與被告距離近,沒可能留意不到。她供稱因李掙扎, 搖晃手腳、「典來典去」,警員才會使用武力。然而片段所見,李雙膝跪地,亦聽從警員指示雙手放背後。裁判官質疑他難以郁動,如何能夠作出掙扎,指片段與女警證供不符,警員明顯沒有說出事實及誇大供詞。

對於警員何思駿及女警 9147 的供詞,裁判官明白記憶不同,作供會受到能力及記憶影響,相信何已將事件道出。不過,裁判官認為女警的供詞分歧較大,認為她是存心推搪及誇大供詞。另外,四名警員對於李制服後的供詞各有版本,裁判官則指他們看到被告的時間理應一致,難以接受四人供詞出現分歧。

至於李的供詞,裁判官認為他的態度誠懇、盤問下沒有動搖,亦有解釋沒有參與活動,只是剛巧經過上址。裁判官不排除他的說法,裁定李的襲警罪不成立。

兩被告履行把風角色

就次被告李炳希及第三被告利子恒的襲警罪,裁判官考慮兩人是否有共同犯罪意圖。兩人均不爭議招認,李指當日在旺角看到有人打人,故他過去看看能否幫忙。他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死黑警」,李隨即被人用警棍指著,他害怕遂跑回家。裁判官指,李的動作使在場人士無須被捕,令施襲者成功逃脫。他續指共同犯罪可以是一時衝動,靠動作達成,李當時知道有一個襲擊行動正在進行,他從而作出協助,已履行把風角色,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第三被告利子恆亦在招認稱:「我見到朋友走過去打人,我冇份打,我睇下有冇警察。」裁判官指利沒有或不敢施襲,但是履行把風角色,留意有沒有警察到場,認為他離開並非退出計劃,而是完成計劃,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控方以閉路片段指,第四被告鍾兆濠曾出現在案發地方,惟裁判官認為片段不清晰,不能肯定是鍾。雖然四名警員都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但根據他們的證供,每人只是觀察過被告一至兩秒,裁判官指只是「驚鴻一瞥」,認為他們的辨認不具質素,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第四被告鍾兆濠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庭應訊。

案件押至下午求情及判刑。

四名男被告依次為李俊賢(19 歲,侍應)、李炳希(22 歲,侍應)、利子恒(25 歲,餐廳經理)及鍾兆濠(20 歲,地盤工人),被控一項「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蘇俊傑(音)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19597 何思駿。

案件編號:WKCC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