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解散】學生報:議案僅提「停運」非「解散」 周保松:解散不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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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逾 50 年的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今( 7 日)宣布解散。不過學生會宣告解散後,不少中大人質疑有關決定不合憲、不符程序。

有份出席當日通過解散聯席會議的中大學生報晚上發聲明指,當日討論的議案只提到學生會「停止運作」,並不是「解散」,認為議案與學生會及校方聲明內容有出入;又指解散學生會屬重大決策,應交由全體中大學生全民投票決定。

中大政治行政學系副教授、前中大學生報主編周保松亦在 FB 發文批評,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動議將學生會解散是「於理於法不合」,指《中大學生會會章》根本沒有任何關於解散學生會的條文。

學生報:議案只提「停止運作」非「解散」

中大學生會宣布解散,表示自今年初起校方宣佈停止代收學生會會費,並要求學生會向政府獨立註冊,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他們就此徵詢專業法律意見,建議學生會「不需要」獨立註冊;上月 10 日召開學生會聯席會議,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的議案。

中大學生報發聲明指,代表會在 9 月聯席會議上通過的議案內容如下:「聯席會議接納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中大學生會即時停止運作,議案自代表會職員會公布起生效」。簡單而言,在全體代表辭職情況下,代表會無法發揮其在學生會內最高立法、監察及民意代表機構的角色,因此學生會無法運作。

學生報強調,議案與學生會及校方聲明內容有出入,而內容不同的原因該報就無法得知,但唯一確定的是「解散」並不等於「停止運作」。

學生報倡全民投票決定

學生報又說,今日曾就學生會設施詢問校方,得到的回應是「由於學生會已解散,之前屬學生組織的地方應交還大學」,認為「解散」一詞帶來了實際威脅;但另一方面,「停止運作」則代表學生會現為架空狀態,架構仍然存在,因此校方沒有干預學生會事務的權利,更不可能取締學生會的角色。

學生報表示,反對學生會及校方將「停止運作」決定表述為「解散」,解釋解散學生會關乎全體中大學生利益的議案,需以全民投票方式決定;根據《會章》第三章第八及第九條,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而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而《會章》並無任何條文指使解散學生會的正當程序,但中大學生在如此重大、影響自身利益的事宜上,應有表述意見與決策的權利。

周保松:一個數十年的學生組織,可以就這樣說解散就解散?

周保松則撰文質疑,聯席會議一眾學生代表,在沒有任何公開諮詢、沒有舉行全民大會,更沒有進行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將有五十一年歷史,代表所有中大同學的學生會自行解散。

周保松反問,「一個數十年的學生組織,可以就這樣說解散就解散?」他續指,2016 年《中大學生會會章》中找不到任何關於解散中大學生會的條文;換言之,在現有《會章》下,學生會轄下機構沒有任何「合憲」的理由解散學生會。

周保松認為,唯一正當做法是修改會章,加入「解散」條文,然後再按章辦事。而翻查會章,當中第十六章第 75 條說明,「修訂會章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周保松續指,根據會章,中大學生會聯席會議的憲政地位,遠低於「全民大會」和「全民投票」;在沒有嘗試舉行全民大會及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動議將學生會解散,「無論如何也是於理於法不合,因為這等於剝奪了所有中大學生對共同體的生死存亡表達意見和參與投票的基本權利」。

而翻查《中大學生會會章》,當中並無有關「解散學生會」的條文。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峰亦同意解散決定不符程序,「解散唔係代表會開個會就可以決定的事」;雖然學生會宣布解散,但未經過任何憲章及正確程序,認為「程序上一定有疏漏」。

但他相信現屆學生會已受到一定壓力,「佢哋唔想行到呢一步」;又指可參考教協的解散程序,指理事會宣布解散後,再召開會員大會修改會章通過解散。

代表會前主席無否認違章 因壓力風險決定解散

被問及學生會代表會宣告解散是否需要修改會章、如無是否違反學生會會章,代表會前主席黃博翰沒有否認,僅稱「改章要經校董會審批」。對於為何即使不合程序仍要解散學生會,黃指他們沒有選擇,皆因面對壓力和風險。

前幹事會臨政主席:同學生命、安危、未來比任何嘢都重要

前幹事會臨政主席馬活言則於 FB 發文指,中大學生會最重要的從來不在於 50 年的歷史,「而係佢裡面嘅人,我哋咁多位出生入死嘅朋友同學,佢哋嘅生命、安危、未來比任何嘢都重要」。

馬活言續指,「如果要為咗呢一個所謂團體去犧牲裡面嘅人,咁我哋愛嘅究竟係呢個架構定係我哋身邊嘅中大人?」他認為學生會其非唯一付出及發聲方法,「冇咗呢一個組織究竟係咪代表以後中大就再冇人發聲?總有一日都會有人行返出嚟,再次燃點起呢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