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 11 官】金管局向財金機構發信 稱外國政府制裁在港「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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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在 6 月底實施後,美國啟動制裁香港的行動,財政部在當地時間昨日(7 日)宣布制裁名單,包括 11 名中港官員,包括夏寶龍、張曉明、鄭雁雄、駱惠寧、林鄭月娥、鄭若驊、李家超、曾國衞、鄧炳強、陳國基,以及盧偉聰。金管局今日(8 日)向所有認可機構的行政總裁發信,表示外國政府的單方面制裁舉動在香港「沒有法律效力」,各間機構要有所區分,小心評估風險,「並須致力公平對待客戶。」

認可制裁只包括聯合國制裁內容

金管局稱,香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全面實施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決議是通過《聯合國制裁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在港實施。金管局現時並沒發出或維持任何形式的制裁或指定名單,只在認可機構「因遵守法律規定而實行有針對性金融制裁制度的系統和管控方面進行監管」。

外國政府單方面制裁「在香港亦沒有法律效力」

金管局提出,「外國政府實施的單方面制裁舉動不屬於國際針對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據香港法例,此舉並不向認可機構產生法律責任。」

提醒處理有關人士服務    須考慮公平原則

金管局提醒各間認可機構,在各自制定和實施其香港業務的政策時, 要充分評估所涉及的法律、業務及商業風險,並根據平衡的方案行事。機構在評估受外國政府單方面制裁人士,判斷是否向他們提供銀行服務時,「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要注意考慮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