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包圍警總】被指拳擊便衣警致痱滋破裂 25 歲地盤工暴動、襲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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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示威者去年 6 月 26 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期間便衣警張金福被指是喬裝示威者,遭追趕拉扯,張最後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自衛。一名 25 歲地盤工人被指曾拳打張金福,使其「痱滋」破裂。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17 日)裁定地盤工暴動罪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此項襲擊罪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則成立,是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案件,被告家人在庭上聞判後激動落淚。另外,地盤工就去年 11 月缺席提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他自去年 12 月再次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近 10 個月。

反修例運動   首宗經審訊罪成暴動案

郭啟安於判詞中指出,不論示威者的行事動機,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被告自辯指,目睹張金福突然跑出,用力推倒一名女子後繼續逃跑,情急之下以「兩拳一腳」制止。郭啟安認為,被告作供時視該女子為「同路人」,認為其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指出被告提出自衛或防止罪案的辯解,屬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被告曾缺席提堂   還押至今近 10 個月

被告岑曉麟(25 歲,報稱地盤工人)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9192 張金福,因而對張金福造成身體傷害。另外,岑開審時表示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去年 11 月 21 日於區域法院的提堂。

官:不論行事動機   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漠視法律

法官表示,就暴動罪,控方需要證明現場有非法集結,及任何參與過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被告本人)已破壞社會安寧,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演變成為暴動。由於被告開審時,已表示願意承認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法庭只需處理被告人是否有連同其他人非法地襲擊便衣警,因而參與了暴動。

法官指,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時,曾與其他示威者搬「鐵馬」及雜物堵塞警總車閘,亦有用膠紙將一些垃圾袋和雨傘遮蓋警總外牆的閉路電視機,膠紙上的指紋亦被檢取。而這些行為明顯構成了「非法集結」。「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不論他們認為他們行事的動機只是要伸張正義或遣責『警暴』。」

被告明顯為「同路人」報復   辯解自衛不可信

被告早前出庭作供,承認曾以「兩拳一腳」試圖制止張金福,因為他目睹張金福突然從轉角位跑出,用力推倒一名站在原地的女子,其後繼續逃往警總車閘方向。被告認為罪案已經發生,加上擔心張會繼續襲擊途人及衝擊警總,故嘗試出手阻止。他重申事發於數秒之間,當下只是出於即時反應,以合適武力制止張金福。

但法官認為,綜合所有現場證據,在場人士看見張金福在現場正被追打,即時起哄。在此情況下,被告此時便「加入戰團」,乘混亂中對張金福出了兩拳一腳,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憑藉被告非法的襲擊行為,法庭裁定被告必然親身參與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至於被張金福推跌的女子,郭啟安認為,由於被告作供時形容該女子是「示威者」,顯示他將該女子視為「同路人」,有著共同目的。被告自然對張金福撞倒女示威者的敵對行為即時反感,認為他的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而追截,甚至追打張金福。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自衛或防止罪案發生的辯解,認為說法屬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案件編號:DCCC 825/2019

案中被告、地盤工岑曉麟 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庭(立場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