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對陳同佳案責任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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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陳同佳放監一年有餘,得到特區政府特別照顧,安置於「安全屋」,一直跟外界隔絕,24 小時受到「保護」,絕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說是個自由人。

政府供養殺人犯必然惹人反感,但想深一層,也是保護香港人。因為陳同佳非同小可,可以親手殺掉女友,造成一屍兩命,然後棄屍荒野,還盜取死者的財物,潛逃返港,其心狠手辣又逃避責任,絕對不能小覷。奈何案發於台灣,特區當局無法控以謀殺,唯有控以盜取財物,判監 29 個月,但其殺人罪行仍未得到應有的懲罰,他依然是在逃的殺人犯,因此把他變相囚禁,可視為遣返台灣受審前保護市民的舉措。

不過長遠之計是把殺人犯安全押返台灣。李家超認為特區政府無事可為,台灣只要讓他入境,一切便迎刃而解,可說若非無知,就是推卸責任。陳同佳是危險人物,應由港方或台方人員押解赴台受審,才能免生枝節。特別是面對懲罰可能是死刑,不能假定投案人會心如止水,不敢造次,因此專業的押解安排在所必需。

其次是向台方提供港方已掌握的證據,一是陳同佳兩年前被捕後警方替他錄下的警誡供詞,當時離案發日期不久,記憶猶新,否則今天才由台灣警方錄口供,事隔兩年半,難免失準;二是香港警方搜獲的證物,如從陳同佳及被殺者的手機取得的資料,或有助確定他是預謀行兇,還是衝動殺人。香港警方若拒絕提供調查所得,令案件資料不全,或有利投案人庭審時掩飾真相,甚或反口不認罪。

因此,負責任的做法是建立台港兩地的司法互助機制,提供上述的協助,讓公義得以伸張。台灣當局在 2018 年三度提出司法互助的要求,特區政府均置若罔聞,沒有依循慣常做法,即如它跟 32 個地方之間一樣,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定」,以建立互助途徑,反而在翌年 2 月建議修改《逃犯條例》,更宣稱此舉是回應台灣司法互助的請求,擺明是借陳同佳事件過橋,一石二鳥,將大陸當局認定的在港逃犯,一概「送中」審理,同時把台灣歸為香港以外的中國地區,首先在名義上統一台灣。

特區當局要台灣替修例揹黑鍋,當然不會得逞,「送中」條例最後亦有疾而終,現在是時候雙方重新開始,通過訂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定」,讓兩地司法互助。若需要時間全盤考慮,才能訂出台港兩地的司法互助協定,雙方亦可針對陳同佳一案,按具體需要訂立互助協議,即使需要立法會通過,相信也不成問題。

台方近日亦走向務實處理,向特區提出三項要求,一是提供陳同佳的認罪書、庭訊口供,供台方赴港人員攜回;二是確保陳同佳返台一事,由兩地政府全程掌控,從而確保整個過程安全妥當;三是由特區政府通知陳同佳,他來台面對審判,須直接聯絡台灣當局設立的刑事警察局單一窗口。

面對實際要求,特區當局依然忽悠天下,大放厥詞。在他們眼中,「送中」條例沒有了,其他司法互助的方法也同歸於盡;現行法例所限,政府無法追究陳同佳殺人,便索性放棄建立其他渠道,把他繩之於法;把陳同佳無限期禁閉於「安全屋」,成為維護公義唯一可做之事;由始至今,這件兇殺案彷彿是台灣和陳同佳之間的糾紛,與特區政府可以袖手旁觀。

特區當局敷衍塞責,未盡全力,其實完全可以理解,看來一切都是為免洩露「送中」條例的初心。試想,「送中」條例如今壽終正寢,若還可以輕易把陳同佳送台治罪,豈非證明去年的「送中」建議全無需要,若非思想幼稚就是別有用心之作。

再者,去年初庭審陳同佳時,控方表示可證明被告離港前已有預謀殺人,最後礙於控罪限於洗黑錢罪,因此無須提出證供。換言之,控方根據搜證所得再配合台方提供的證據,大可以對陳同佳控以重罪,但最後不再提控,反而大張旗鼓,修訂逃犯條例,未免匪夷所思。如今港方又拒絕向台方提供刑事調查所得,顯然是掩飾真相,令外界無從得知修例行動是否另有目的,還是確有所需。

看來特區政府的不舉證、不協助、不負責,除了刻意逃避責任,也在盡力隱藏真相。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