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甚麼?中国外交部大過人大(好似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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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腸】

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發言人聲言,為了反制英國實施新的 BNO 政策,中国將不再承認 BNO 作為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香港政府隨即配合宣佈,自 1 月 31 日起,BNO 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不得在香港作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航空公司須要求香港居民出示其香港特區護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其實「有效旅行證件」於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2 條中有明確定義,基本上只要該證件在其發出國的法律下屬有效,即符合定義;其中中国外交部(甚至香港政府本身)承認與否,並非有關證件有效性的先決條件(如果唔係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點向香港申請簽證出入境?)

終審法院在《入境處處長訴 QT》[1] 一案中指出,《基本法》第 154 條授權香港與實行出入境管制,而此權力透過《入境條例》落實。

如果中国外交部的宣佈不具法律約束力,香港政府採取的配合措施就是基於法律上不相關的因素,公然違反成文法的明文規定;

如果中国外交部的宣佈的確有法律約束力,即係而家除咗人大之外,国务院是但一個部門求其一個公佈,都已經確立咗係可以直接推翻香港立法會訂立的法例?《基本法》咩第 8、第 18、第 64 條,規定香港條例(而非国务院命令)為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全部都已經廢除咗?

更甚者,第八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會議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通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其中第 2 段規定: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於《Hudson Timothy George Loh 訴入境處處長》[2] 一案中,採納上訴法庭於《謝耀漢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上訴委員會》[3] 一案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學者觀點,裁定《国籍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部份,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7 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為其常設機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7(4) 條則訂明解釋法律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憲法職權;国务院不得制定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4]。

區區国务院外交部就想修改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律,是想搞政變,顛覆國家政權根本制度?

 

#繼續吹

[1] [2018] HKCFA 28, (2018) 21 HKCFAR 324 第 18 段。
[2] [2017] 1 HKLRD 1234 第 19 段。
[3] [2002] 3 HKC 501 第 16 段。
[4] 參見第 67(7)、8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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