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私人檢控郭榮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遭拒 裁判官:議會特權原則具高憲制重要性 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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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委會歷時半年未能選出主席風波,令主持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遭建制派質疑其濫權拖延等。今年5月,一名中年男商人由大律師陳文慧和律師陳永良代表,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出私人檢控,指郭榮鏗拖延14 次內委會會議,擬檢控他1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沙田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本月 11 日頒下裁決,拒絕申訴人王文漢 14 張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申請。裁判官於判詞中說,申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有關控罪,批評「單單指會議進行了很多次便是拖延選舉或癱瘓立法會運作,是沒有基礎及空泛的說法。」又指議會特權原則有非常高的憲制重要性,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官:單指會議進行多次便是拖延選舉或癱瘓立會運作 沒有基礎及空泛

裁判官於判詞中提到,申訴人王文漢向法庭呈交了 14 次內委會會議的錄影片段及謄本,以及外間大律師就內會風波的意見等,惟裁判官認為申訴人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究竟客觀來說,選舉內委會主席應該用多少時間,或舉行多少次會議,才算合理。裁判官又說,被告人郭榮鏗是會議主持人,其角色只是主持會議的流程,責任只是要公平公正及有秩序地主持會議;會議的長短,或有多少議員要發言,或提出多少規程問題,並非郭榮鏗一人可以控制;縱觀 14 次會議,法庭認為郭榮鏗主持會議沒有明顯偏頗。 

裁判官續指,申訴人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陳述,郭榮鏗讓議員在會議中作出上述討論有任何不當之處;申訴人亦沒有提出,郭榮鏗如此主持會議,違反了《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的任何規則,批評「單單指會議進行了很多次便是拖延選舉或癱瘓立法會運作,是沒有基礎及空泛的說法。」

官指申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控罪

裁判官又引述上訴庭指議會特權的原則有非常高的憲制重要性,故此,被告人以立法會內委會主席選舉主持人的身份行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更遑論發出傳票,向他作出刑事檢控。裁判官續指,除非申訴人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被告人干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否則法庭不會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去判斷一位立法會會議主持人,在主持會議時是否失職;又說有人可能會認為被告人主持的會議效率並不高,「但作為公職人員工作效率不高並非刑事罪行或不合法的作為。裁判官認為申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他申請發出傳票的 14 項控罪的罪行元素表面存在,故拒絕申訴人 14 張傳票的申請。

法庭判詞顯示,申訴人為王文漢今年 5 月 26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申請向郭榮鏗發出 14 張「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傳票。申訴人指稱,被告人郭榮鏗作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主持人,於去年 10 月 15 日至今年 4 月 24 日期間,主持了 14 次內委會正副主席選舉會議,但郭榮鏗沒有履行其作為選舉主持人的職責,容許與會人士提出與選舉無關的事項作討論,從而消耗會議時間,令內委會正副主席一直未能選出,導致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多項法例未能通過,嚴重違反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故認為郭榮鏗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