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天下】論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

0
362

【文:腸】

1. 其實唔明點解會覺得自己「近期比較忙及晚睡」,凌晨揸車「搶一搶軚及分神」,撞上石壆及欄杆,甚至撞車一刻已經「斷片」,會係一個好嘅辯解理由。仲要上電視講 … 央視認罪片睇太多?

2. 案情唔評論啦,但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除了第39條禁止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外,其實第37條及38條亦分別禁止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

3. 駕駛是否屬危險或不小心是一個客觀事實問題。譬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條規定,

「如 ——

(a)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b)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該人須視為屬 … 危險駕駛。」

第37(7)條則就此再加解釋:

「… 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c)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4. 由此可見,犯人是否刻意犯罪,或是否受疲倦、分心等個人因素影響,與其駕駛方式客觀來說是否危險,法律上並無直接關係[1]。同樣地,即使事發過程只有數秒,亦「沒有理由,為何一刻的駕駛行為,於考慮整體環境後,不可被視為危險駕駛。」[2]

5. 英國皇座法庭分庭在Hill v Baxter[3]一案中清楚闡明,司機在駕駛途中不自覺睡著,不可能是危險駕駛控罪的辯護理由;駕駛者如感到睡意,則必須停止駕駛。香港的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曾於一宗有關危險駕駛的刑期覆核案件中作類似觀察。馬法官指出,如果一個人疲累至最後失去意識數秒,「斷片」之前幾乎必然有更長的一段時間持續昏昏欲睡而無法集中精神,在上述情況下仍不停車,實際上是定罪後的加刑因素[4]。

6. 簡單來說,「極度疲累得 … 需要閉上眼睛休息」,是「不適宜駕駛的情況」[5]。

7. 因此,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偉航》[6]一案裁定,(至少一般來說)司機不能辯稱「瞌了眼瞓」屬「非刻意」、「不自覺情況」,所以自己「不是危險駕駛法律所針對的人仕」,

「… 上訴人在駕駛中,出現瞌眼瞓,但卻不停車,令車輛行駛了一段頗長距離,是屬危險駕駛。這裁定是合乎道路交通條例 … 的法律定義及Hill v Baxter 一案的法律原則。」

8. 藍絲警察你哋自己話㗎嘛,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負責嘛~

[1] 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有》(未經彙編,HCMA 1108/2007, 2008年1月29日)第8-9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語)。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易嘉文》 [2018] HKCFI 2077 第47段(引用《陳有》案)。

[3] [1958] 1 QB 277。

[4] 《律政司司長訴Tsang Ho Pong》[2009] 6 HKC 389 第7(2)段。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施清爽》 [2019] HKCFI 996 第16段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語)。

[6] (未經彙編,HCMA 1136/2005,2006年6月9日)第1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