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政府推遲選舉法理基礎 批評提請人大常委處理議員任期 大律師公會:政府實繞過基本法 衝擊法治

0
290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特區政府決定押後立法會選舉發聲明,對選舉押後一年極度表示關注;對特區政府押後選舉的法理及證據基礎存在重大疑問。大律師公會指,舉行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特區無視基本法的規定,更選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押後選舉而產生的立法會任期問題作出決定,公會對此表示震驚,更指此舉實際上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條文,以避免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決定受到法律挑戰,做法違反法治社會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對香港法治帶來衝擊。

大律師公會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受《基本法》第 26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1 (b) 條保障,是重要的憲法權利。聲明指,特區政府試圖以新冠肺炎再度爆發,社會有公眾健康風險而合理化其押後選舉的決定,但公會指國際人權專家早已多次警告世界各地政府,不可以疫情作為壓制人權藉口。公會引述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克萊芒·武萊(Clément Voule)早前的發言,指「民主不可被無限期推遲」,「「各國應提高選舉情況下其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與民間社會協商制訂適當做法。雖然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限制到場投票,但各國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包括利用郵寄選票等替代性投票程序,確保選舉及時舉行。所有情況下,均須確保選舉過程的誠信。」公會對政府未有就押後選舉向公民社會諮詢,感到關注。

公會又質疑,政府為何把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非一個較短的時間, 如數星期或數月,「特區政府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尤其當政府其實可實施更多預防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雖然行政長官表示不同國家也有因新冠肺炎押後選舉,但亦有很多其他國家,包括有大量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的國家,如期於近幾個月舉行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再者,不少押後了選舉的國家僅把選舉押後至顯然較短的時間。

由於早前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但有關決定的合憲性受高等法院原訟庭質疑,並裁定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其後上訴,高院上訴庭裁定政府部份上訴得直,律政司再申請終審許可,大律師公會指終審法院將會就上訴,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認為特區政府以緊急法取消立法會選舉的決定,可能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

大律師公會認為,現時《立法會條例》已容許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事故押後,「但香港特區政府並沒有行使此權力」。公會指該條文容許押後選舉 14 天,而一般而言,針對特定議題所訂立的法例 ,即處理選舉時出現危害公眾健康事故的《立法會條例》,相對於較早前訂立的一般性法例,即處理一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的《緊急法》,前者更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