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大公文匯再發炮針對法官 港澳研究會顧問質疑違國安法保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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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後,中聯辦控制的《大公報》和《文匯報》連日發文批評法院的決定,今日將焦點轉為針對批准保釋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大公報》今日刊出港澳研究會高級顧問顧敏康評論,質疑李運騰違反國安法條文的保釋準則。《文匯報》社評質疑,李運騰為何不考慮黎智英的潛逃風險高。

梁振英:黎有極高反華價值

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亦連發多篇帖文,質疑黎獲保釋的決定,梁今日再發文指,黎在美國和台灣有強大的政治聯繫和極高的反華價值,「同時他本人財力雄厚,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都是他潛逃的動機和能力。」梁振英早前亦質疑,3 名人事擔保人與黎智英有「政治關係」,「國家安全案件可以接受這些人提供擔保嗎?」

港澳研究會高級顧問顧敏康在《大公報》發表評論質疑,法官李運騰可能沒有嚴格按國安法有關條文進行判決,稱國安法第 42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顧敏康承認,國安法規定的不准保釋,也不是絕對的,即使是涉及違反國安法,犯罪嫌疑人還是有機會保釋的,前題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李法官的判決之所以引起爭議,就在於他可能沒有按國安法第 42 條第 2 款之規定,合理排除黎智英不會有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能性。」

文章指出,雖然高院定下「非常苛刻」的保釋條件,顯示法官主觀上是希望防範黎智英潛逃的,「但既然如此謹慎,那為什麼不規定黎智英必須帶上電子追蹤器呢?」顧文又質疑,法官為何當庭拒絕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的申請,又拒絕律政司先羈押被告的要求,「實在不明白其中的法律邏輯。」

文匯社評:李運騰為何不考慮潛逃風險高?

《文匯報》刊出題為「黎智英獲保釋難服眾 上訴彰顯法治公義」的社評。文章提到,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其他案件,同樣由李運騰審理,為何其他被告就因為「潛逃和重犯風險高」,被拒絕保釋,黎智英卻獲「格外開恩?」,「為何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黎智英潛逃風險高,兩拒其保釋,李運騰法官卻不考慮?案件性質相同,裁決截然不同,難怪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市民都對高院裁決感到匪夷所思和失望。」

終審法院下周二    處理律政司上訴

律政司昨日正式向終審法院提交上訴文件,申請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律政司又要求盡快召開進行緊急聆訊(urgent hearing),包括在公眾假期開庭。據了解,法院排期於下周二(29日)開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