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冒女同志無業男脫強姦罪 性/別團體:殘忍地撕開性小眾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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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男子被控冒充 TB (打扮似男性的女同志),強姦一名經女同志交友程式 Butterfly (BTF)認識的女子,高院昨日 (8 日)作出裁決,陪審團以 5 比 2 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引起社會爭議。有性/別團體代表形容,裁決「殘忍地撕開咗性小眾社群彼此信任」;BTF 負責人對事件感到憤怒,斥責被告存心瞞騙事主,程式已表明僅女同志適用,惟承認對存心欺騙的人,「無完美辨認關卡」。

案件被告為 30 歲無業男曾子豪,被控去年 2 月 27 日,在觀塘一間酒店房間內強姦及非禮 X。經審訊及法官邱智立完成引導陪審團後,6 男 1 女陪審團昨以 5 比 2 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同時一致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另見報道)

宣判結果當晚,BTF 於 Facebook 發帖回應事件,強調「未經同意的性言行就是性暴力」,憂慮先例一開,日後異男(異性戀男性)會在任何同志平台「自出自入」,對用家作出猥褻行為後,辯稱「貪玩」便沒法律責任。(另見報道)

BTF 負責人:對事件感憤怒

BTF 負責人今日(9 日)接受《立場》訪問時表示,對事件感到憤怒,並再三重申,其立場是但凡不同意的性交均屬強姦。負責人續指,BTF 已在應用程式商店下載頁面中標明是女同志專屬應用程式、只適用於 18 歲或以上女士;用家註冊時須填寫自己性取向、性別身份(例如TB)等,在程式已設重重關卡下,覺得被告是存心瞞騙事主。

被問及 BTF 會否因事件再加強身份認證,負責人指,一個人若有心欺騙,就算設定身份證登記也可用假證,「無完美辨認(機制)」。負責人透露,BTF 自 2013 年創立以來,錄得逾 10 萬次下載量,現活躍會員人數有一萬。過去不時也有異男或出於好奇註冊會員,若有人舉報對方為男性或用男性照片,一經證審,負責人便將之移除。而登入後界面有版規,說明不要用男性照片等。

「G 點電視台」台主:女同志靠交友程式覓知音

同志網台「G 點電視台」台主、BTF 用戶郭可芹( Mo )形容,事件「殘忍地撕開咗性小眾社群彼此信任」,因為女同志是社會少數,她們唯有透過同志交友程式尋找知音,而以討論區形式存在的 BTF,有如一個女同志社群,對部分人而言甚至是一個家,「對我嚟講,大家都係自己人,受住某些一樣嘅壓迫,所以會不自覺對 app 入面嘅人多一份同理、多一份信任、少一點防衛。」

Mo 又指,以她所知,Butterfly 是同志交友程式中,「保安程度」最高的一個。有別於主要用相作速配的同志交友程式 Her 及交友程式 Tinder,Mo 說 Butterfly 作為一個討論區,用家可透過帖文及其回覆了解對方為人、喜好,並能追溯對方過往發言,多少知道其底細再作進一步發展。

Mo 也同意 BTF 負責人所指,再多身份認證也難避免立心不良的人,「如果有人存心去入屋打劫,你裝幾多閉路電視都無用。」據她了解,曾有同志交友程式為保障用家,要求用戶錄音、上傳照片證明自己性別,但她認為不太可行,原因包括單憑身體表徵難判斷性別,例如本案中被告確看似 TB,因他身型矮小、雙眼似女生。

婦團:任何性行為都要建基於雙方同意

本案有幾個爭議點,其中被告自辯時指,看到事主 X 眼神,讓他感覺「X 係想有更進一步,所以我就有呢個念點(與 X 性交)」、被告問 X 是否舒服,X 答「舒服」,他就「就進入咗佢嘅身體。」Mo 認為在「only yes means yes」的性同意權概念下,此舉已屬不合意性交、強姦,因該概念下,每進入另一個階段性行為,都要對方說明同意方可做。 

專注性暴力議題的「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今日(9 日)亦在 Facebook 發帖解說何謂「性同意權」,即任何性行為都要建基於雙方同意,而這種同意有五大性質,包括須為無壓逼、無脅逼、意識清醒下,「自主的選擇和決定」;在性行為過程中,有權收回給予的同意;容許被接觸某部位,不等於同意被接觸另一部位等。協會進一步指出,若有不情願的性意味,就構成性暴力。

Mo 認為,性小眾在異性戀社會或體制中難受保障,「所以先會有咁多同性伴侶平權嘅 JR (司法覆核)」爭取法律保障。她稱,今次法庭裁定被告無罪,或只因法律不夠完善,「未進步到去保護到社會上每一個人」,認為長遠要做好公眾教育,提高市民性/別意識,「咁陪審團係 11 男 0 女,都可以得到一個公義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