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堵路及藏六角匙 青年罪成還押候判 官:黑衣打扮不會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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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13 日示威者在青衣堵路,警方驅散時追截拘捕一名青年,並在其褲袋搜出六角匙。該青年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2 罪,經審訊後,今日(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還押至 10 月 6 日判刑。裁判官指被告黑衫黑褲出現,打扮不會是巧合,涉案六角匙從被告褲袋中搜出,可見他刻意放在可觸及的地方,意圖隨時使用。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本案的爭議在於(1)目擊及拘捕警員 19656 拘捕被告的過程如何,是否使用了不恰當及非法武力;(2)被告在現場做什麼,有沒有參與堵路;以及(3)被告管有涉案六角匙的目的。

針對第一項爭議,辯方指稱警員 19656 其實是在長安邨安清樓內制服被告,並將他拖出樓外,期間令被告失平衡。被告口罩上有血漬,是警員使用非法武力的證明,但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進入安清樓大堂,口供不盡不實。對此,裁判官指安清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僅顯示8秒的制服過程,不是整個制服過程,因此難以用片段反駁警員的證詞。

官指因被告掙扎警員才將他壓在地上

裁判官又指,警員在大堂內或室外拘捕並非關鍵,警員說錯亦非關鍵性不一致或遺漏,因此不影響其可信性。相反,警員詳細解釋如何追截被告,被吿掙扎反抗甚至推他,他才將被告壓在地上,所以被告流血。裁判官認為警員解釋合情合理,如果被告掙扎、推開警員,警員將他按在地上制服「斷難稱是非法暴力」。

裁判官認為警員作供簡單直接、沒有閃躲問題、無動搖,裁定警員證供誠實可靠。

對於第二項爭議,辯方稱被告是路過,正在回家途中。裁判官指,警員不可能預知被告身上有六角匙,因此他追捕被告必然因為被告出現在犯案地點,並混在堵路人士當中,正如警員在庭上供稱一樣。

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褲,雖然在案例中,法官郭啟安曾指該些裝備並非指定的暴動裝備,但裁判官質疑「有什麼是指定暴動裝備?」警員曾指十多名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堵路的人全部身穿黑色上衣,裁判官指這使他「不禁要問被告的黑上衣、黑褲是否純屬巧合」,而「答案是:不是」,被告根本是堵路人士的一員,一齊擺放雜物於馬路,阻塞兩條行車綫,被告逃避追捕,更支持和強化了警員的證供及環境證供的基礎。

至於被告管有涉案六角匙的目的,裁判官指出,涉案六角匙從被告的褲袋中搜出,並非背包內,因此推論被告刻意將六角匙放在可觸及的地方,有意圖隨時使用,加上被告案發時戴口罩,袋內又有手套,可見被告有備而來,一心打算堵路,黑衣口罩就是為了避免被認出。此外,被告意料會有途人或警方阻止堵路,「不然為何要在黑夜、無雨的情況下帶雨傘?」,裁定被告管有六角匙意圖傷人,最終裁定兩罪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吿現就讀城市大學數據科學學士學位,年紀輕,因審訊而面對大壓力,已受教訓。辯方強調當日並無大型暴力衝突,涉案六角匙亦未被使用過,希望法庭輕判。案件押後至 10 月 6 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

控方今修訂控罪獲裁判官批准

被告原被控管有物品適合作非法用途,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控方今日甫開庭,便提出修訂控罪,將「管有物品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指要將「攻擊性武器」反映於控罪上,強調檢控及證據基礎無仼何改變,亦已經向辯方表明該控罪的定義及適用性。辯方不反對控方修訂控罪,亦不打算就此傳召證人。裁判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認為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被告陳東成 (18 歲,兼職店舖助理),被控去年 11 月 13 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與十多名穿黑衣的示威者,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及其他物品阻礙公眾地方;以及同日同地管有 8 條六角匙。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