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監察院報告:港府至少 3 次拒回司法互助請求  4 次私下去信接觸陳同佳案檢察官

0
334

台灣監察院去年 10 月有監委要求立案調查台方處理陳同佳案的過程,調查報告上月正式送審。該調查報告透露,台方早於 2018 年已 3 次去信港府要求司法互助及會面研究移交安排,但港方未回應請求並拒絕會商;報告又透露港府兩年多來曾 4 次私下去信陳同佳案的承辦檢察官,要求提供案件證據及會約面談,但堅持「有條件」磋商,多次拒絕台方的司法互助要求,最終報告總結,「迄今香港政府未提供其所謂合法且可行之協助」。

監察院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去年立案調查陳同佳案安排,是次調查重點包括研究港府指摘台方拒收陳同佳是否屬實、港方是否有提供合法且可行的協助、台簽訂引渡協議有否進展等等。調查報告今年9月送交至監察院司獄委員會。

台方 2018 年多次要求司法互助  港府拒會面

根據調查報告,台方於 18 年 3 月、5 月及 12 月共 3 次去信港府要求司法互助及會面,港府在 18 年 6 月 19 日首次去信檢察官,要求台方提供潘女命案相關證據,台方在同月 29 日提供港方所需「情資」,並表達台方願予協助,請港方正式發出司法互助請求書。

陸委會於同年 11 月「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秘書長工作會議」要求雙方會商陳同佳案,但港方代表同月以「司法互助非雙方同意之合作議題」的理由而拒絕會面。

港府去年突積極約會面  堅拒司法互助

報告表示,港府在 2019 年 3 月 1 日向台方發第二封信件,建議於 3 月上旬由「策進會」及「協進會」主管帶領,與台方會面溝通。台灣在 3 月 6 日回覆表示,台方已曾於 11 月要求就該案會商,要求請港方釐清此次會面請求是否表示司法互助已列為未來台港合作議題。同月 27 日,港府再回覆台方回信時,重申希望過策協平台與台方在港會面,討論陳同佳案,但仍未正面回應台方的 3 次正式司法互助請求。

台方之後在同年 4 月去信重提主張司法互助立場,並批評港方修訂《逃犯條例》對台灣民眾人身安全產生風險,港府同月 29 日再發信表示,司法互助事宜可待會面時探討協作空間,「惟須在符合港方法例之前提下處理」。台方最終在 5 月 2 日電告港方,明言香港特首強調「有條件」磋商,此條件是指修訂《逃犯條例》規定,台方表達嚴正關切及憂慮故,並對與港方磋商持保留態度,此為雙方最後一封私下信函。

報告表示,香港政府透過「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 4 封信件給台灣承辦檢察官,檢察官也全都有回覆,但強調港方逕自與檢察官接觸並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不需要使用正式公務文件。

香港政府透過「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 4 封信件給台灣承辦檢察官。(來源:台灣監察院)

報告:迄今香港政府未提供其所謂合法且可行之協助

反送中運動爆發後,根據調查報告,台方再於 19 年 10 月 22 日去函港方,要求協助台方赴港人員將陳同佳帶回台灣,但港府仍然迴避司法互助請求,並屢稱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同佳移送,也沒有法律容許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故拒絕台方代表赴港帶回陳同佳。報告又提及,香港政府之後於陳同佳出獄後,稱其已是「自由人」,無權採取管制性措施,並「斷然拒絕」參考台港於 16 年的「石棺案」合作模式、由台警方搭乘國籍航空赴港於機場禁區交接疑犯的提議。

報告表示,「香港政府雖於 108 年 10 月發聲明表示樂意提供台方所需合法可行之協助云云,但同一份聲明中亦表明香港並無法律依據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互助等語」,最後總結指,「故迄今香港政府未提供其所謂合法且可行之協助」。

台方稱已充分準備隨時受理陳投案

調查報告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已完成有關準備投案窗口及程序工作,並無拒收陳同佳一事;因疫情因素,若陳嫌來臺投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亦已規劃防疫期間疑犯歸案及檢疫的相關措施。報告又提及有香港媒體報導,管浩鳴牧師表示待疫情緩和後,陳同佳會來臺灣投案,報告指因訊息均係透過管牧師傳達,故無法得知陳同佳真實意願,但台方已充分準備隨時受理,若陳主動投案,屆時因應需要啟動各種相關應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