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耀宗自揭支持者在港無住址 法例規定選民登記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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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民建聯前主席譚耀宗早前提出,政府不應排除因應疫情押後選舉,引發外界關注;他今日(21 日)解釋建制派選情不是主要問題,疫情及市民健康才是首要考慮,但亦指有居於中國大陸的建制派選民,因在港已無住所,難以隔離 14 日,可能因此不回港投票。

不過根據《立法會條例》如某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該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在登記申請中呈報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則並不符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資格。

譚耀宗今天見記者時表示,若疫情未能受控,應研究選舉能否繼續,強調建制派選情不是主要問題。他又指有居於中國大陸的建制派選民,因在港已無住所,難以隔離 14 日,可能因此不回港投票。

但根據政府資訊,通常要符合五項條件才能成為地方選區選民,包括:
(a)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b)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c) 已年滿18歲或在隨着提出申請後的首個9月25日(區議會選舉年)或 7月25日(非區議會選舉年)或之前滿18歲;及
(d) 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
(e) 申請人並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內地本港居民是否具投票資格 當局並未清晰回應

所謂損失選民資格,有兩類情況;即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以及任何武裝部隊成員;而武裝部隊應理解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 2012 年回覆工聯會議員黃國健質詢時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 28 條,如某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則該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在登記申請中呈報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則,該申請者不符合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不過局方承認,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以及過往法庭的判例,作出判斷。而一般而言,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區定居,期間並沒有與香港保持聯繫,可被視為並非在港通常居住。

局方當時回覆相當清晰,「申請者必須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他通常在香港居住,並須提供一個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地址作選民登記之用。如果未能符合有關要求,該申請者便不符合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不過近年當局的說法越見模糊,2018 年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當局須審慎研究可行措施,讓居住內地的選民投票。上星期現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透露,正與內地協商在大陸居住的港人投票安排,暫時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