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其部門所屬事務律師 可直接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大律師質疑律政司人員享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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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今日(8 日)向成員發信指,律政司向公會表示,計劃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容許未來任命律政司的律政人員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希望得到大律師公會的支持。有大律師接受《立場》訪問時,質疑未成為大律師已成為資深大律師不合邏輯,亦將令律政司的事務律師成為「特權階級」。也有大律師質疑,此舉是為削弱大律師公會的職能而開先例。

有事務律師則認為,過往事務律師也可轉為大律師,再成為資深大律師,認為情況「一早就有」,修例改變不大。

熊運信:律政司人員一向有「另外一套」

香港承襲英國的傳統司法制度,採用「專業分流」模式,分為「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兩個分流,大律師主要負責「打官司」及以書面提供法律意見,必須經事務律師轉介聘用;事務律師則負責訴訟文件及上庭前後期工作,其出庭發言權有所限制,惟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目前事務律師不可被任名為資深大律師。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曾於 2015 年,提倡事務律師也應合資格成為資深大律師。他向《立場》表示,律政司的事務律師以往也可轉為大律師,再成為資深大律師,認為此行為「一早就有」,修例改變不大。熊運信又形容,律政司的律政人員一向有「另外一套」,不與私人執業的律師一樣完全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上庭限制所限,故不會令「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界線變模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向《立場》指,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支持律政司修例,形容是「彌補以前對律政司的不公」。他指,律政司內部有非大律師公會會員的政府律師,本來已具有資深大律師的經驗和質素,但無奈因不在大律師公會會員名冊內,而無法成為資深大律師,故會方理解律政司的難處後,同意律政司的修例建議。

大律師:律政司似有特權、不跟規矩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則指,律政司今次建議不似是為「模糊」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因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互相「轉行」本來也很常見,加上律政司內本身事務律師並非佔多數,相信因修例而受影響的人數,最多僅每年數人。他認為,律政司更似是為了「慳時間」,讓本身為事務律師、已有刑事訴訟經驗的律政人員,無需再花費 3 個月至半年時間離開律政司「跟師傅」,再申請成為大律師公會成員,然後才被任命為「資深大律師」,令律政司的人手更充裕。

不過該大律師認為,「本來又唔係無途徑去做」,故沒有特地推動修例的基礎。他亦質疑,律政司是否只是希望跳過大律師公會批准申請的程序,為削弱大律師公會職能開了先例。

大律師蘇俊文則認為,不需成為「大律師」便可成為「資深大律師」,當中邏輯奇怪。他舉例指,律政司以往曾有事務律師轉為大律師僅一年,便獲任命為資深大律師,已明顯有特別優待。他質疑,若只有律政司的律師可以成為資深大律師,私人執業的律師卻要花時間轉行為大律師,將令律政司的律師特權愈來愈大,似乎不尊重私人執業的律師,衍生公平問題。

他認為事件涉及原則問題,形容律政司猶如為了方便而修例,「規矩唔方便,就改規矩」。

陳文敏:離職後仍為「資深大律師」?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需考慮被任命為「資深大律師」的事務律師,如離開律政司的話,之後的身份是大律師還是律師。他解釋,如頭銜仍是「資深大律師」,但並非擁有大律師資格,即沒有高等法院的發言權。

陳文敏又指,律師和大律師的工作,亦受制於不同的專業守則,例如大律師必須由律師轉聘,這一系列的問題均要處理。蘇俊文則認為,如事務律師因作為律政司人員,而被任命為資深大律師,其頭銜應該不能「帶走」。

香港現時有約 1500 名執業大律師,其中 105 人為資深大律師,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其中 47 歲、現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的林穎茜,去年取得大律師資格,今年 5 月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對於外界批評她一年便「升仙」,林穎茜早前回應,表示自己任職多年政府律師及檢控官,相信首席法官會知道她是否適合出任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