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公務員 4 周內需簽署宣誓聲明 拒簽、不理會可被炒

0
354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5 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所有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受聘的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要求公務員 4 周內簽妥及交回聲明。當局表明,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會令人嚴重質疑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稱會逐一考慮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終止騁用。

公務員事務局指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發言人形容,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

發言人指,考慮到誓言或聲明內容,只是反映所有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並考慮了公務員團體的意見,當局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公務員遵從宣誓或簽署聲明。

發言人指,在去年 12 月底,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告屬首長級薪級表第 6 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已在特首林鄭月娥監督下宣誓;至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後加入的逾 4 千名公務員,全部已簽妥宣誓聲明。

發言人表示,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以及其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發言人指,當局會逐一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終止聘用有關公務員,聲稱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

當局又指,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如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的行為,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當中除了考量該「不當行為」的情節、性質及嚴重程度,該公務員曾宣誓或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一定會在當局考慮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