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修訂《入境條例》 將授權入境處管有槍械彈藥 建議處長可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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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指期望透過修訂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引入措施加強執法、遣送和羈留工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16日)在大會上動議二讀,草案之後將會交到內務委員會處理,或成立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再討論。修例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處處長等人,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人;另外修訂亦把入境處人員列入可管有槍械彈藥的部隊之列。

草案第 3 條建議在《入境條例》中加入新訂第 6A 條,賦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向入境處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的資料,規例同時賦權予入境處處長可就運輸工具可或不可載運個別乘客發出指示。李家超在立法會指,這建議措施可加快各管制站的旅客通關手續、提高入境處的執法能力,以及加強防止潛在聲請人來港。

另外,修例又建議修訂若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能理解某語文,入境處可指示該聲請人用該語文溝通,變相毋須指定翻譯,亦可繼續處方程序。此外亦容許入境處拒絕聲請申請後,即使上訴尚待上訴委員會處理,入境處仍可盡早安排遣返;另外亦調高僱主僱用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的旅客的罰則,由現時罰款 35 萬元和監禁 3 年,增加至罰款 50 萬元和監禁 10 年;若上訴委員會認為適當,可向聆訊各方給予少於 28 日的聆訊通知。

上訴處理時 建議入境處仍可盡早安排遣返

同時,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武器條例》及《火器及彈藥條例》,訂明條例對管有武器、槍械及彈藥的禁止,並不適用於入境處人員。修訂令入境處人員能與警隊、海關、懲教等一樣管有槍械及武器。

條例草案文件中指,草案主要目的是提高入境處審核酷刑聲請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處理上訴的效率,並增強入境處在處理酷刑聲請個案及採取執法行動中的能力,包括遣離不成功的聲請人及羈留正等候其酷刑聲請獲最終裁定的聲請人。

李家超表示,現時仍有約 13,000 名聲請人因不同原因逗留在港,當中超過8,000 人正就其聲請或上訴被拒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近期香港接獲的新聲請數目和被截獲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數目增加,他認為正印證政府必須要果斷採取行動,進一步改善審核程序,堵塞任何可能出現的漏洞,並同時加強在源頭堵截、執法,以及遣返和羈留聲請人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