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吾可以面對全香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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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腸】

過去兩年間,不少警察上庭為控方作供時,都習慣向法庭申請匿名令,甚至要求在屏風後作供,並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大樓。據多間傳媒報導,沙田區議會副主席黃學禮被控於前年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阻差辦公,案件今(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開庭前庭外保安及新聞主任稱由於屏風未能完全包圍作供警員,有部份座位能看到警員容貌,為保護其身份,只容許最先取籌的 4 名記者進入,並拒絕其他記者進入庭內[1]。

正如時任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法官 Leggatt 法官(即現任英國最高法院法官 Leggatt 勳爵)在 2017 年指出,公眾旁聽刑事審訊,包括在刑事審訊進行期間自由進入法庭,是歷史悠久的普通法權利[2]。

除了判刑或宣誓等個別程序必須保持尊嚴及避免控辯各方分心的時刻外,公眾不得被拒絕進入法庭旁聽刑事審訊,除非客觀上證明有合理需要(譬如有人會製造騷亂)[3]。
對無法親身到庭聽審的市民來説,傳媒是他們的「眼睛和耳朵(eyes and ears of a wider public)」 ;因此,相比起一般公眾人士,記者旁聽公開審訊及報導案件的權利更形重要[4]。

所謂旁聽,明顯包括親身看見及聽見證人作供[5]。至少就本身已經匿名的警察證人而言,如法庭内已經禁止使用相機或具相機功能的手提電話,匿名警仍額外要求藏在屏風後作供,箇中風險評估令人難以理解[6]。

而在警員本身已經獲批准藏在屏風後作供的情況下,法庭就更不應輕易以保護其身份為由阻止公眾或記者入内旁聽。即使是真正易受傷害的證人,可能擔憂被告會「gut 起條頸」 越過屏風偷看其作供,法庭應仍有空間採取實際措施,一方面容許被告留在庭内,另一方面防止有人試圖對證人施加壓力[7]。

歸根究底,法官使用法庭設施時,有責任保持彈性和創意,同時照顧證人及旁聽者的權利[8]。是否有合理需要限制公眾人士(及傳媒)進入法庭,因其牽涉基本法律權利,法庭必須基於法律原則,經充分考慮公開聆訊原則的重要性,並平衡各方權利後,明確就此法律問題作出裁決;法庭職員尤其不得非法越俎代庖[9]。

[1] 《獨立媒體》報導;《立場新聞》報導

[2] 參見R (O’Connor) v Aldershot Magistrates’ Court, [2016] EWHC 2792 (Admin), [2017] 1 WLR 2833 第27-28段。

[3] 參見R (Ewing) v Isleworth Crown Court [2019] EWHC 288 (Admin), [2019] 2 Cr App R 9 第23段(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庭Bean法官語)

[4] Khuja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17] UKSC 49, [2019] AC 161 第16段。

[5] R (E) v Chairman of the Inquiry into the Death of Azelle Rodney Inquiry [2012] EWHC 563 (Admin) 第21段(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庭Laws法官語)。

[6] 同上第29段。

[7] 如參見Re J (A child) [2014] EWCA Civ 875 (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庭Gloster法官語) 第108(d)段。

[8] R (Hicks) v Senior Coroner for Inner North London [2016] EWHC 1726 (Admin) 第46段。

[9] 參見上述O’Connor案第3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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