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搜捕十問:在不講邏輯的「新香港」下講邏輯,是為了?

0
363

一場把香港非建制派核心人物幾乎一網打盡的大搜捕,警隊國安處李桂華警司嘗試解釋背後法律理據,卻令任何有正常邏輯的人,更充滿疑惑。雖然在現在的「新香港」談邏輯,是一件很沒有邏輯的事,但是我們的目標對象不是「新香港」本身,而是應該和歷史交代。我家裏有大量有關文革的藏書,回看過去,很難想像一些學富五車的人,在那個環境氣氛,會說出那些荒謬絕倫的話。很多被捕的都是很好的朋友,我想他們莫名其妙被「顛覆政權」拘捕時,又或易地而處的是我,都會想到以下十題邏輯 ABC 問題:我們的社會,究竟是根據什麼邏輯和倫理運作?

正常社會「初選」的原意及背景

在過去一年,香港市民無不希望以不同方式促進改變,有些希望用街頭、有些希望用議會、有些希望用其他方式,這是所謂兄弟爬山。在議會的層面,自然也有不同理解,唯一共識就是如何延續香港人的 momentum,去打破長期得不到主流民意支持的建制派不公平的壟斷。沒有其他共識的原因,就是不同人對議會策略有不同理解;正因沒有共識,所以才需要初選。在一個正常社會,就是這麼簡單一回事。就算是很建制的朋友,在七月之前,都不會想過這會被上綱上線為「顛覆政權」,今天卻堂而皇之,成為罪名。究竟這以下十個問題,無論是警隊國安處,還是建制內的法律專才像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可以如何根據我們正常人的邏輯思辨去理解?

第一問:《基本法》賦予「顛覆政權」的權利?

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就等於「顛覆政權」,那我們一定會問,為什麼《基本法》的條文賦予立法會這一權力?甚至是說得很清楚,否決完之後怎樣、再否決又如何,還有應急計劃。李桂華警司的說法,就是說你駕駛是沒有問題的,但你駕駛完去殺人就是有問題。《基本法》說得很清楚:我們不可以殺人;但《基本法》同樣說得很清楚,立法會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等同於殺人,為什麼《基本法》的起草委員會當年收納這些「殺人條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包括港方愛國代表,也包括中國法律專家,容許一個「顛覆政權」的條文存在那麼多年,那他們是不是全屬共犯?

第二問:否決財政預算案 = 政府停擺?

在具體操作上,是不是否決財政預算案,就等於令「政府停擺」,然後叫「顛覆政權」?無論政客、評論員如何措詞,香港的政制確實不同美國,我們看國際新聞有時會聽到美國國會否決預算會令政府停擺,然後連倒垃圾也沒有人處理等等,香港《基本法》卻寫得很清楚,即使否決了,政府可以立即申請臨時撥款,政府的功能一切如常,距離「癱瘓政權」,豈非十萬八千里?

第三問:無條件 vs 有條件否決財政預算如何定義?

政府本來放風,說《基本法》雖然賦予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但假如候選人說是無條件、不假思索地否決,就不屬於《基本法》保障範圍之內。姑勿論這說法邏輯上能否成立,操作上,又是如何區分?怎樣證明屆時一位議員是「盲目」投否決,還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投否決?是否他們不在選舉時事先張揚,就等於「有條件」否決?反過來,議員競選時開空頭支票、最終走數,是政壇常見的事,那怎樣證明他不會投票時才「大徹大悟」支持政府?

第四問:否決任何議案 = 顛覆政權?

根據《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立法會可以否決很多東西,除了財政預算案之外,每一個議案亦可以否決。那究竟否決哪些叫做「顛覆」?定義上,每否決一個議案,都會令政府本來想做的東西做不了,那是不是令到政府本身想推的議案通過不了,就已經是「顛覆」?那怎樣才不是「顛覆」?是不是只能夠有象徵式的反對票,一票兩票,那就可以,沒有犯法;反而去到夠票通過反對,就全部犯法?如果不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那否決明日大嶼,是不是又違反國安法、「顛覆政權」、挑撥中央和地方關係、分裂國家?反對明日大嶼的包括不少建制派專業人士。如果是這樣,還有誰敢議政?

第五問:賦予議員權力的選民 = 合謀顛覆政權?

現在警隊國安處說不會追究選民。但如果否決財政預算等同「顛覆國家」,又有選民真的因為這原因才選這些代議士,那就是代議士代表了選民意願。沒有選民,他們根本當選不了。那根據警方新興詞彙,這是不是一個選民勾結代議士的「團伙」,去「顛覆政權」?那不控告選民的理據,又在哪裏?法不責眾,還是階段性進行?那假如初選有三千人報名,是否全數拘捕?

第六問:戴耀廷教授立場 = 初選官方立場?

從公開資訊可見,這次初選的機制,並沒任何共同綱領或共識。候選人願者上鉤,唯一的廣義共識,只是爭取打破建制派的壟斷,對走進議會後做什麼、不做什麼,每人都有不同想法,例如對無條件否決財政預算,就有不少參加初選的候選人表明不贊成。換言之,初選的組織者,即所謂「大台」,只是技術上的大台,並沒有共同綱領,卻居然連協助操作的鍾庭耀博士、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也納入打擊面。現在,警方卻把戴耀廷教授(包括提出否決財政預算)的「十部曲」建議,強加為整個初選的「共同目標」,所有候選人、包括明確反對該建議的候選人都「被代表」,這個邏輯是如何得來?根據同一道理,假如我參加一個學術研討會,由戴教授主持,談的不過是純學術的香港管治問題,而我沒有即時離開現場,是否就已經等同支持否決財政預算、「顛覆國家」?

第七問:35+ 打破建制派壟斷 = 顛覆政權?

如前述,很多候選人都希望達成「35+」,但每人都有自己的定義。戴教授有他的定義,比他激進的青年有他們的定義,民主黨、公民黨有他們的定義,功能組別候選人有他們的定義,我也有我的定義,唯一的共識,就是打破建制派的壟斷。說到「無條件支持否決財政預算案」,明顯不是全體共識,例如不少功能組別候選人,因為要照顧界別專業利益,雖然都是 35+ 成員,但都強調不支持無條件否決財政預算案,也沒有參與初選。現在警方連參與初選的衛生服務界那些相對保守、強調不支持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候選人也以「顛覆政權」拘捕,立場類近的印裔社工 Jeffrey Andrews 也是「顛覆政權」。那根據同一邏輯,是否政府也要硬性規定「35+」必須等同戴教授的一人定義,然後任何支持 35+ 的人,都要拘捕?若答案是「是」,大家都等待你們來拘捕;若答案是「否」,為何初選又會被強行演繹為支持單一綱領?

第八問:35+ 以外,支持五大訴求、反國安法候選人,又算不算顛覆政權?

在這次選舉,有些非建制派候選人並沒有參加初選、也沒有自稱屬於 35+,但也會說五大訴求一類口號。例如「希望聯盟」一位候選人,就以支持五大訴求、簽名反對國安法表達自己立場。那根據上述定義,是否反對過國安法,都已經屬於「顛覆政權」要拘捕?然後再根據這次拘捕的邏輯,他持這樣的立場,是否就代表「希望聯盟」持同一立場(哪怕他們像參與初選的候選人那樣強調「各自表述」),然後連田北俊、曾俊華也要以「顛覆政權」拘捕?假如不是,為甚麼對初選要使用如此邏輯?假如口說否決財政預算是「顛覆政權」,「五大訴求」的「真雙普選」也不為現政權容許,也曾被建制輿論指為「變相實質港獨」,那是否又算是「顛覆政權」?

第九問:初選不行,黨內程序行不行?

假如初選沒有「否決財政預算」這議題,國安處是否依然認為那是非法?根據內地田飛龍教授等的文章,答案似乎是的。但究竟為什麼?他的解釋無不似是而非,我們期待警隊國安處進一步釐清。假如初選不行,政黨內部初選是否可以?怎樣畫線?規模大就犯法的話,那是一千、一萬、十萬,還是怎樣才叫「大」?是否日後任何形式的選舉,包括樂壇最受歡迎歌手投票,只要人數多於某個上限,就要監管、申請,然後才「依法」進行(也可以被「依法」取消)?

第十問:解決了代表六成人的代議士,根除六成人的主流思想嗎?

在香港有選舉以來,很多朋友對議會依然有期望,對政府及制度還有一定信任,就是相信縱使規則不公道、屈機,但依從不公平的遊戲規則,起碼還不會搬龍門。而非建制派陣營,一直穩定有起碼六成的選票,這就是香港的主流思想,數十年如一日。現在用這種方式打壓,目標非常清洗,但這樣就能把香港核心價值連根拔起?須知代表主流思想的,根本不是這些有名有姓的代議士,而是每一個持份者。沒有了前面那一批,是不是從此天下太平、「國家安全」?

物極必反,兔死狐烹

無論什麼陣營,哪怕是很建制的朋友,公開場合也許不方便說,但夜闌人靜時,都不妨想一想這十個邏輯問題。換作是你,教導子女時,你會如何回答?還是乾脆一句「誰大誰惡誰正確」就算?這是你希望他們長大的地方嗎?今日將這條線畫到這個位置,明日的希望聯盟會不會出事?後日的新民黨,大後日的民建聯、工聯會、鄉議局呢?改土歸流,他朝君體也相同,又有什麼值得 cynical 地幸災樂禍?邏輯到最後也是重要的,重要性不在此刻、不在和一些不講道理的人講道理,而在若干年之後,讓這世間記得曾有受過高等教育、廣受尊重的人,用最粗暴的方法,強行改變一個本來很精緻、很和諧、很美麗的地方。歷史會記得這一頁,更會期待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