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非法集結囚 6 個月 廚師襲警、刑毁罪不成立 官:警口供明顯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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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黎明行動」及於多區堵路,一名 25 歲男廚師被指在行人天橋上,向紅磡海底隧道投擲膠圍欄,被制服時又襲擊警員及損壞其眼鏡。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否認襲警和刑毁罪受審,今(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針對罪成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葉啓亮判處即時監禁 6 個月。被告聞刑後,向公眾席點點頭,做出「OK」的手勢,向裁判官表示「明白」後步入犯入欄。

官:聲稱受襲警口供明顯不一

針對襲警及刑事損壞罪,裁判官葉啓亮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出,聲稱受襲的警員 A 在審訊期間,一度指稱他於獨力制服被告時,被用力將頭部撞向其右眼,致使其頭盔及眼鏡飛脫。但在辯方盤問下,警員 A 又承認不肯定是否被告的頭部撞他,因為被告身形較龐大,不排除是手部或肩膀撞到他。裁判官批評,警員 A 對於如此重要的事項,口供明顯不一。

警員 A 供稱他上前箍被告的頸,被告向後跌,其頭盔同時掉下,但裁判官指出,被告向後跌時,根本不可能打到警員 A 的頭部,因為當時警員 A 在他的前方,有關被告後跌時用頭撞警員的說法並不準確。

裁判官又指,警員 A 在庭上承認當時被告正在掙扎,可能不是故意襲擊他,亦有可能只是不小心。此外,警員 A 又表明不排除可能是同僚上前協助時弄到他,並承認其手背上的傷不一定是被告造成,因此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不可能故意損壞警員眼鏡

針對刑事損壞罪,被告被指損壞警員 A 的眼鏡。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警員 A 同意被告從沒有轉頭望向他,而且警員 A 當時戴著頭盔,因此被告不可能在襲警時,知道 A有沒有戴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故意損壞他的眼鏡。而且,涉案眼鏡的鏡框完全變形,普通飛脫難以造成,對此警員 A 承認有可能是他人踩爛其眼鏡。考慮到以上供詞,裁判官裁定刑事損壞罪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6 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的父親十年前過生。被告畢業於科技大學物理系,為了追求夢想,畢業後於中餐廳當學徒,惟年初因餐廳結業而失業,但他於失業前已成為其團隊中的領班。被告在 7 月找了新工作,仼職出版社助理編輯,其僱主得知本案,表明願意將來繼續聘用他。

辯方指,被告將圍欄從天橋上擲下的確有危險性,情節亦較單純放置雜物於馬路上嚴重。但辯方強調,被告從來無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捕後警方亦未能搜出仼何武器,只搜出口罩、護目鏡等防禦裝置。另外,在他被捕時,該非法集結仍未牽涉暴力。辯方強調,事件中亦無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受傷,或有財物因被告受損。

辯方續指,從片段可見,當有人想從天橋右邊掟雜物時,被告一度制止,轉向左邊投擲。據被告解釋,這是因為當時左邊的路上已經沒有行人或車輛,可見他從來無意圖傷人,或損毀財物。辯方又呈交被告小學校長、班主任、母親及哥哥的求情信,他們均指被告本性善良、負責任、有決心毅力、孝順等,形容他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裁判官指,非法集結罪行嚴重,被告不能因為表達訴求而犯法。對於非法集結罪,個人的背景及動機都不是求情理由,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本案中,被告堵塞連接港九的主要道路,影響交通,他從天橋上掟圍欄,有機會危害人身安全、破壞財物及擾亂公眾秩序,須即時監禁。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獲扣減至 6 個月。

辯方就已撤銷及罪名不成立的罪名申訟費,遭裁判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

警「追錯人」誤當被告堵路而拘捕

被告劉禮彥(25 歲,廚師)被控在非法集結、襲警及刑事損壞共 3 項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並在理大的平台上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 A 的眼鏡。

被告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惟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追錯人」,誤將被告當為原先堵路的人才拘捕被告。但片段見被告曾在天橋上掟圍欄,故最後改控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KCCC8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