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全私人檢控 官拒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 郭偉強拒認襲擊罪 11.9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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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早前向工聯會郭偉強提出私人檢控,指控郭於五月初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期間,從後將他拉跌倒地,控以郭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律政府申請押後案件以考慮是否介入,但裁判官以律政司缺乏有力理據為由,拒絕押後,要求郭按正常程序答辯。郭偉強否認控罪,案件將於 11 月 9 日作審前覆核。

原告為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由同是大律師的譚俊傑和陳偉彥代表;被告為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原告方今日在庭上透露,本案的預期審期為2天,原告方將傳召兩名證人,分別為陳志全,以及下載新聞片段的律師樓職員。

律政司一度要求押後答辯以考慮是否介入

原告一方今日要求郭偉強答辯,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打斷原告的代表律師發言,指律政司已去信法庭,提及需時考慮是否介入案件,要求押後案件。法例訂明律政司有權介入案件,因此律政司雖然現階段仍未屬於本案的當事人,卻是本案的利害關係方,遂要求律政司代表陳詞,解釋押後的原因。

律政司代表明言,現時律政司對本案未有仼何立場,但為避免牽涉更多訟費,因此申請押後 6 星期才讓郭答辯。

原告方確認收到律政司的信件,但強調他們於 6 月尾至 7 月頭已將所有文件交予律政司,包括原告人的口供、案情摘要及醫療報告等,律政司已經有近 3 個月的時間考慮,但一直以來,律政司無仼何消息,直至上周五才表示要考慮是否介入,要求押後案件,但未能解釋為何仍需更多時間考慮。

原告方強調,本案只是一對一的案件,非常簡單,而法例訂明律政司有權在仼何階段介入,即使郭偉強今日答辯,其實並不影響律政司的介入。原告方重申,訟費並非押後的理由,除非律政司今日表明會介入,否則法庭應按正常程序定下審期。

官以律政司缺乏有力理據為由拒絕押後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拒絕律政司押後申請,指裁判法院於6月初批出傳票,本案亦被廣泛報導。原告方亦於7月初已經向律政司遞交所有文件,本案亦曾經提堂,律政司已經知道本案。至今過去2個多月,律政司未能詳細交代為何這麼長時間仍未能考慮清楚,為何仍需更多時間,並強調訟費非押後的原因。由於律政司缺乏有力理據,因此拒絕押後,要求郭按程序答辯。

被告郭偉強,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8 日,在立法會大樓 1 號會議室內,有意或罔顧後果地,致使陳志全意識到即時和不合法的人身暴力,因而襲擊陳志全,違反普通法,並可以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作出懲處。
案件編號:ESS1224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