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黎智英資產】解構國安法「實施細則」 凍結期不得超過兩年 律師料難以撤銷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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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正被還押。保安局今日(14 日)宣布,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282)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立場新聞》翻查《實施細則》條文,被凍結資產人士,有權每兩年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凍結通知。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認為,法官或以「較緊」方式詮釋國安法,認為難以向法庭說服財產與罪行無關;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指出,國安法無法凍結黎智英在海外銀行戶口的資產,擔心未來會凍結壹傳媒案件的其他被告的資產。

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3 第 3 (1)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黎智英能否作出上訴? 根據附件 3 第 4 條,財產的持有人、持有人的代表或者獲法庭信納為受凍結財產影響的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凍結通知。原訟法庭除非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該財產與罪行相關﹐否則須批准「撤銷申請」。

凍結限期有多長? 根據附件 3 第 3 (3) 條,除非已就財產提出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或充公令的申請,而申請仍在待決中,否則凍結有效期不得超過 2 年,但保安局局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延長有效期。

吳宗鑾:難向法庭說服財產與罪行無關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指,以一般刑事案件而言,若懷疑相關財產是與案件有關並凍結,「唔係咁容易話上訴,或者法庭程序挑戰,係比較困難嘅事。」吳宗鑾續指,國安法就凍結財產一事有上訴機制,但現時法官理解國安法條文時,均會採取「較緊」而非「較鬆」的詮釋,因此認為亦是「難搞啲。」

他補充,若要說服法庭有關財產與罪行無關,但早前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黎智英有資金可以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因此估計很難可以撒消凍結。

蘇俊文:憂凍結其他被告資產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認為,現時國安法下,被告保釋亦十分困難,相信要撤銷凍結資產是更加困難。但他指,若黎智英有在海外戶口的公司資產,由於不在本地的銀行戶口,因此不會被凍結。

蘇俊文指,雖然現時事件僅針對黎智英一人,「但如果黎智英搞得,其他人都可以咁搞,」擔心其他被控詐騙罪的其他被告,亦有機會因此被凍結其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