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港島暴動案】控方指畏罪逃匿 辯方斥荒謬 「響應警方呼籲離開,就係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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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 8 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陳上周獲法官沈小民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餘下7名被告則繼續受審。控辯雙方今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 10 月 31 日裁決。辯方陳詞時指控方證據薄弱,未能證明眾被告作出控罪所涉的訂明行為。辯方大律師李國威則指,對於控方指 7 名被告逃匿的行為屬畏罪潛逃,認為控方是為求定罪而「不顧一切、近乎絕望」,指被告離開現場有其他可能,包括響應警方呼籲等,質疑「響應警方呼籲,向銅鑼灣方向離開,咁就係逃走呀?咁係好荒謬嘅講法」,並舉例指正如電影中有警察向疑犯大叫「咪郁,舉高雙手」,但「咪郁又點舉高雙手?」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瑞紅今結案陳詞指,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長達兩小時及橫跨 7 條街道,控方須清楚指出被告被指干犯暴動罪的具體時間、地點及行為,並強調首被告是於行人路上被捕,控方針對他的案情,只有他當時在行人路上與 20 人在一起「就係咁多」,更遑論他有作涉案控罪的訂明行為,黃指暴動罪屬嚴重罪行,「一個咁嚴重嘅指控,如果有不確定性,憲法上會有問題」。

辯方:無可能咁樣大包圍

第六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曾藹琪則陳詞指,雖然控方指涉案暴動是流動的,「但係咪每一個經過現場嘅人都係參與暴動?」,她指控方沒有指出被告如何與在場人士集結等,認為控方「無可能咁樣大包圍」。曾又指,被告當時的裝束裝備均屬防禦性質,在場的圍觀者亦有相似的裝束。她又指,如單憑被告穿著黑色衣物,有防禦裝備及出現在一個混亂現場,就等同於破壞社會安寧,屬十分危險的推論,亦非控罪的立法原意。

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藍凱欣,則指控方「將個網撒得太大」,證據上並不充足,指控方須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何關及如何集結。第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王國豪則強調,觀看涉案片段的質素低及不清晰,亦沒有拍攝到任何人的清晰五官,並不符合用作辨認被告身份的用途。

代表第七及第八被告的大律師李國威陳詞指,針對兩被告的證據十分薄弱,並無任何片段拍攝到兩人被捕前的行為,形容兩人只是「in
wrong case at wrong time,只不過係一個唔適當嘅場合出現而被捕」,他指控方並不能證明兩被告曾作出任何涉及控罪的訂明行為,斥控方捕風捉影。  至於控方曾指,各被告逃匿是因爲畏罪潛逃的說法,李國威認為控方是為求定罪「不顧一切、近乎絕望」,並指被告當時離開現場有其他可能,包括響應警方呼籲等,質疑「響應警方呼籲,向銅鑼灣方向離開,咁就係逃走呀?咁係好荒謬嘅講法」,好比電影中有警察向疑犯大叫「咪郁,舉高雙手」,但「咪郁又點舉高雙手?」

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師張錦榮於結案陳詞中指,根據涉案片段,7名被告的所有裝束及裝備,包括「黑衫黑褲」,戴有頭盔、面罩、手套及防毒面具等,均與暴動現場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吻合,並認為眾被告是將自己包裝或隱藏在該非法集結及暴動,互相掩飾及支持鼓勵,指他們是有備而來,打算在現場停留及對警方作出抵抗對峙,而非無辜市民。控方又指,根據案中眾被告逃避警方的行為,認為可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即7人逃匿是因為他們深明自己干犯了罪行,並構成證據支持他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10月31日裁決。

案件原有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梁雁彬(25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當中陳虹秀早前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