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中一個月】陽光司法之下,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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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聽到「依法」兩字,就想起《警訊》名句:「騙徒行騙手法層出不窮」。

「依法」很動聽,很多人酷愛規矩;在一向無法無天的國度,今時今日竟然「有法可依」,心智簡單的人會感動流涕,正常。

特區權貴的標準官話,謂國安法不會影響市民日常,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各種自由,「依法享有」四字,蠱惑。

關鍵不在依不依法,而是究竟依什麼法,若是依循惡法、嚴刑竣法,把武器裝扮成法律,以法律唬嚇自由、「依法享有」等同「一把刀放在你頭上」讓你享有。

法律條文是死的,關鍵更在,是誰來製訂這些法律,誰來決定執法不執法,誰去啟動檢控不檢控,法官判案司法是否獨立,各種程序是否公正公開;也就是,公檢法系統誰來控制?

若然從立法、執法、檢控、判決,都沒有制衡,都是你的人,都是你操弄,無論你有幾「依法」,都是人治,都屬專制;所謂依法,盡是權術。

香港立法會被架空,香港警察公安化,檢控機關一人獨大,法官判案逆我者遭舉報,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劈炮。這就是香港法律圈的最新現實。

一眾特區黨衛兵推崇國安法,常謂內地法制的原則與保障人權方面與香港「一致」;所謂一致,就是香港靠攏內地,水乳交融,合流一致。

十二香港人涉偷渡被中國海警抓捕後的遭遇,正是內地法制照妖鏡。

無了期羈押 — 香港法例,警方只能扣押 48 小時,不起訴就要釋放或保釋,上庭之後則由法官決定能否保釋候審。偉大祖國的法律,公安系統享無限酌情權。刑事拘留本來就讓公安有事無事先拘留 37 日;若是批准逮捕,可繼續羈押,法例雖然明文調查候審期限,但又有眾多情況可以延長,依法鑽空子。過往例子,甚至可以釋放疑犯,以其他罪名重新羈押,走過程序,無限輪迴。十月一日國慶日前,正是投奔怒海 12 人的 37 日拘留期限,且看公安機關如何「依法」辦事,如何向香港人國慶送大禮。

律師家屬不得見 — 漫長的拘留,動輒以年計,家屬不得見。你或會問,為何如此不人道,答案誰都懂得答:「依法」。家屬委派律師亦被留難遭拒門外,涉案人如墜黑洞,音訊全無,他們甚至受強力部門關心勸退,叫他們不要多事,不要向記者講話。當事人與外界斷絕連繫,又不明白自己的法律權益,心神脆弱,容易招供悔罪。所謂陽光司法,公平審訊,亦無從說起。

全部都是他的人 — 家屬委託的律師全部擋諸門外,卻給被告官派律師「選擇」,代表什麼?法官是他的人,決定判決才會開庭;記者是他的人,所以報道永遠一面倒,所以何止三權合作,傳媒「第四權」也合作,而律師也是他的律師,所謂容許委託律師辯護,又是一紙空文;到真的開庭「審案」,法庭多數不公開庭審,就算「容許旁聽」,法庭也會「坐滿」,家屬不得進內。總之一切操作,就是保證一切在黑箱中運作;也像一場球賽,製訂規則是他的人,球證是他的人,對手固然是他的人,連自己隊友也是他的人。

安插罪名悉隨尊便 — 12 人涉偷渡失敗被捕,內地的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刑罰是一年徒刑,過往「洗頭艇」普及之時,偷渡根本無王管,若有人潛逃內地,一般落網後連偷渡罪也不會告,遣返就是了。若論眾人棄保潛逃前在港所涉罪行,只有一人涉國家安全案件,其餘疑犯所涉行為不見得情節嚴重,最少可得香港法庭保釋候審,但堂堂代表國家的發言人華春瑩,上綱上線,安插罪名,謂眾人「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邏輯很簡單:你不順從就是罪,你不滿意就是分裂國家,而一切總是「依法」的。

在香港,縱使公檢法系統淪陷,海外法官開始投不信任票,但殘留的制度下,法庭審訊仍然公開,被告可以聘請自己信任的律師辯護,扣押期間仍可與外界通訊,議員與太平紳士可以探望。在內地,陷獄者在「陽光司法」中人間蒸發,家屬公開哭訴指控要無比勇氣,既憂慮被關押的親屬遭報復遭酷刑遭加監,每點藥物每封書信都要乞求;強大國家機器下,遭外交部發言人未審先判誑言誣蔑亦沒有抗辯機會,若遭嚴刑迫供無處申訴,更可能成為外交角力的人質。

風高浪急,香港人瞥見「依法」的騙術,預視合流的明天。

【惡法日誌.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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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於《蘋果日報》論壇版,此為加長版本。)作者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