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被控深水埗堵路獲判無罪 官:對警證供存疑,無法安心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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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去年 10 月 13 日發起反對政府實施《禁蒙面法》的十八區集會,晚上兩名學生涉在深水埗堵路後被捕。二人早前各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張天雁表示,對兩名警察證人的可靠、可信性存疑,無法安心接納二人證供,加上有證人表示當時交通沒有受阻,追截路上沒有阻礙物,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控方兩名主要證人的證供並非可信、可靠。就首被告的控罪,警員黎錦耀在庭上作供時有多次更改,其證供與口供紙亦不相符。例如黎的口供紙上首被告當時與 4 至 5 人在場,但在庭上則指見到首被告與另外 3 人在一起;口供紙上亦未曾提及首被告有否戴口罩,在庭上卻堅稱首被告有戴口罩。

就次被告的控罪,裁判官表示督察黃耀彬的證供不僅自相矛盾,亦與口供紙有所出入。黃的口供紙上稱,案發時有 60 人在行人路及馬路聚集,但在庭上卻供稱所有人都在馬路上;其口供又指次被告位於「上址」,在庭上則指出次被告距離自己最近。

另外,裁判官稱,兩名證人所作之證供並不一致,黎表示現場有約 30 人,但黃卻指有約 60 人;黎指追截首被告時,路上沒有任何阻礙物,黃則指當時路上有阻礙物。裁判官認為,就二人的證供,難以判斷誰是正確;更指憑黎遠距離、短時間的觀察,加上兩旁均有車輛,相信其視線已被阻擋,沒法仔細觀察到次被告。

裁判官續指,無法安心接納兩名警察證人的證供,而且證人曾表示當時交通沒有受阻,也沒有詳細交代受阻情況,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16歲鍾姓女學生及胡文俊(18歲,學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馬路附近,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次被告胡文俊在庭外表示,希望大家可繼續關注需要上庭的被捕人士,不要因疫情而忽視他們;又指在裁決前感到緊張,但稱「最緊要人無事」。

2020 年 10 月 5 日,次被告胡文俊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KCCC5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