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家屬內地律師任全牛稱事務所被要求「主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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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案中黃偉然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任全牛表示,他所屬的「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今日(28日)被鄭州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主動解散」。任全牛形容,當局有意「肢解」律師樓,對方更要求所內律師須於 4 月 20 日或之前「轉所」,威脅否則或面臨失業。

任全牛表示,鄭州市司法行政機關,今早 ( 28 日) 委派鄭州市律師協會一個姓劉的副會長,到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指根據中國司法部的指示,要求事務所「主動解散」。任全牛形容,當局疑對律師樓進行「肢解」,對方更要求所內律師於 4 月 20 日或以前轉投其他事務所,威脅稱只要官方「打個招呼」,料屆時全省無一事務所再敢接收他們,所內律師將面臨失業。任全牛指事務所現時有 4 名律師,當中包括 2 名合夥人,而內地律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若不按當局要求解散事務所,律師可能會無人接收,最終被當局以超出法定期限無人接收為由,吊銷律師執照。

任全牛原本是「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三名合夥人之一。他在去年底代理 12 港人案,今年 2 月被當地司法廳指他在 2018 年代理法輪功「邪教」案件時,在辯護中「多次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的行為」,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3)項之規定,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任全牛指,自己在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後,事務所曾向當地司法部門要求增加一名合夥人,以符合法定要求的 3 名合夥人,卻遭部門以各種藉口推搪,最後未能辦理變更合夥人的手續。任全件批評,律師協會本身沒有權利要求事務所解散,質疑是為中國司法局「出面」傳話,做法卑鄙,「這種做法本身就很荒唐,就是內地現在的問題,不講規則不講法律。」

內地《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 3 章第 23 條(4)訂明,若與律師事務解除合同或所在的事務所被註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根據內地《律師法》第 2 章第 15 條,律師事務所須由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合夥設立。第 21 條則列明,已變更合夥人的事務所須在 15 天內報上原審核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