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訊、定罪、囚禁的兒童 — 反送中運動兩周年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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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運動至今已兩年,這一場影響了香港深遠的社會運動同時也改寫了一班少年的命運。原本互不相識、各有夢想的小朋友在 19 年初夏在街頭相聚,命運從此連結。少年將希望寄託在香港,卻遭到社會反噬。我們深深感受到這一代對香港的熱愛,但因各種原因兒童總是易被輕視和忽略的一群,在此以最表面的數字記錄這班好鍾意香港的小朋友正面對的事情。

以下輯錄了個人對反送中運動中有公開資料的 18 歲以下抗爭者判刑統計,資料透過各大傳媒的新聞報導、網絡消息及 Telegram 頻道「法庭文字直播台」的公開資訊及個人網絡資料收集而成。因搜集途徑和方式有極大限制和困難,資料未必能準確反映所有未成年被告的狀況,僅供參考(見文未:統計限制)。

根據保安局截至今年 2 月 28 日的數字,在 10,242 名被捕人士中,當中有 1,752 位為 18 歲以下兒童,其中 262 位已經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115 人被定罪,90 位須守行為,4 位接受保護令,22 位經警司警誡後釋放。

而截至本年 6 月 8 日的公開資料,涉案時 18 歲以下的兒童被告暫時已知判刑結果的有 112 位,有 3 位正等待判刑。被定罪的被告當中有 7 位被判囚,刑期由 3 星期至 3 年零 10 個月不等;17 位被判入勞教所;35 位判入更生中心;1 位戒毒所;31 位判感化令;14 位判社會服務令;2 位罰款;1 位感化院,數宗案件亦有作出賠償令。

律政司曾就至少 12 宗涉及兒童個案向原審裁判官或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至今已處理的上訴全獲批准加重刑罰。

其他結果方面,有 30 位兒童罪名不成立,73 位簽保守行為;10 位獲撤銷控罪。目前尚有至少 142 名涉案時未滿 18 歲被告的案件有待審訊,已定最遠的審期至 2023 年 11 月方開審。

今次更新數字同時簡述了被定罪兒童的人口特徵,包括性別、年齡分佈、疾病等特別需要(見下圖),超過八成未成年被定罪兒童為男生,以 16-17 歲群組佔最多,即過半兒童未能受惠於《少年犯條例》以保障兒童權利。當中,被告的特別需要主要以精神、情緒問題為多,更有被告同時有多種特別需要。

在上次公布數字時提出了數項觀察, 一、善用警司警誡等不予起訴的方式處理輕微兒童案件; 二、加快處理兒童案件,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三、保釋的權利應予以保障,還柙候審、判的時間應縮短至最短期間;四、監禁只能為最後的手段、執行合乎人格尊嚴的懲教制度;五、推動一個更有效保障兒童權利的司法制度;六、加強對被捕兒童的支援(註一)。

以上觀察仍然適用,以下再補充幾點。

一、 兒童遭還柙的情況不理想

超過七成被定罪兒童曾被還柙,當中較常見的期間為 14 日和 21 日,共有 38 人。有兩位最後被判更新中心的被告因保釋期間違反宵禁令曾遭還柙超過三個月。

少年犯如需在判刑前取得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必須要被還柙較長時間以待與專家會面和觀察。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成立原意是為了更全面地提供意見予法庭考慮最合適青少年的刑罰選項,但程序上卻造成少年犯多一重的心理損傷害。而部分少年判刑選項亦有以上限制,如索取相關報告法官會下令還柙候判。

因大部分少年犯不能被判監而面對禁閉式刑罰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等等,刑期按表現由懲教署決定,所以這段還柙的時間並不如成年犯人般可獲扣除刑期,變相是雙重剝奪自由,視兒童權利公約「監禁只能為最後的手段」的承諾如無物。

建議當局以避免剝奪自由或大幅縮短還柙候判時間為目標,檢視及精簡現時索取各類報告的程序。裁判官亦應在下令還柙前特別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和國際公約的標準,減少還柙兒童。

二、特別需要兒童及其身心健康支援不足

部分被定罪兒童本身受特別需要影響,其判斷力、思維、情緒控制、社交能力或行動等都面對不同程度的挑戰和限制,加上面對審訊的壓力,他們的心理在整個過程中極需支援。現時有民間機構「蛻變計劃」等專門為被起訴的兒童提供支援服務,但源自制度的缺失卻難以解決,如裁判官未能理解兒童的困難和特別需要而作出合適決定(註二)。

在 DCCC 288,293/2020 一案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的精神報告,要求索取進一步的精神報告,結果少年被迫到環境極為惡劣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報告,以裁判官亦深知該處並非適合兒童的院所,只能再下命令指示懲教需要在他們接受評估後盡快將他們帶回壁屋懲教所,以免兩名少年長時間逗留小欖。

建議司法機構加強法官對各種特別需要,尤其是兒童常見精神疾病知識的訓練,在審訊和判刑時作更全面的判斷,並考慮其他形式如安排青少年到公立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接受評估,避免兒童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令情況惡化。

三、 對兒童私隱保障不足

我曾在文章提及法庭保障兒童私隱不力(註三),上文提及佔被起訴兒童數目較多的 16-17 歲兒童因《少年犯條例》只適用於 16 歲以下兒童未能受到保障,如未能受助在少年庭受審等較兒童友好、對私隱保障度較高的司法程序。而案件處理的延誤亦令原本受保障的一群兒童因致長時間等待,渡過 16 歲生日後就少了一重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 18 歲以下的都是兒童,香港作為締約政府理應遵循此定義設立能全面保障 18 歲以下兒童的少年司法制度。

國際標準就少年司法提出的基本原則是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給予少年更生的機會,避免他們受到年少的偏差違法行為而失去升學就業、融入社會的機會,盡可能讓他們在有充分私隱保障的情況下完成整個司法程序(註四)。但香港司法機構顯然在此議題上落後。

四、香港的懲教制度對少年發展不利

香港少年懲教制度一直為人詬病,卻鮮有改善。由電影《同囚》、囚權組織《石牆花》和已獲釋人士的分享(註五:請多多支持)可知少年犯的待遇有時被成年人更差,他們的人格和尊嚴遭踐踏,飽受各種構成身體、精神虐待的體罰。

有見少年懲教院所需求突然增多,政府應藉機加強監管及改善院所內人權狀況,改善探訪安排以增強少年犯的家庭支援,長遠應將「紀律訓練」轉化以教育或學校形式協助少年增長知識、技能,而非以嚴懲、武力手段取以控制少年犯。少年懲教制度問題需另文深入探討,在此不贅。

這兩年內香港人經歷聚散,未見曙光,還望大家能盡力與這班需要支持的兒少同行。希望你們平安,好好長大,心靈永遠美麗、強壯。

統計限制

 

註一:《2020:參與反送中運動被定罪兒童的統計》孫曉嵐
註二:《法官閣下,請認清亞氏保加的限制》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註三:《香港法庭對未成年被告的身分保障—不應受爭議的私穩權》孫曉嵐  
註四:《關於兒童司法系統中的兒童權利問題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2019 年 
註五:未成年手足分享在沙咀勞教中心和候審暴動罪經歷的 Inst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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