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動搖政府管治和施政」違誓 禁以公職發言反政府 個人言論不能連結公職令人感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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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今(15 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信,勒令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加入的公務員,4 周內簽署及交回效忠聲明(詳見報道)。隨函附件中,當局舉例解釋多項有違聲明的行為,包括公務員不可以參與「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組織或活動;根據該條文,公務員不能以公職身份發表與政府違背立場,個人言論亦受限,公務員需注意表達媒介、渠道等,不可令社會將言論與其公務員身份關連,「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如違反聲明,公務員可面臨紀律處分。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的附件中亦有闡釋效忠聲明的條文,其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有數項定義,包括簽署等於認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支持《香港國安法》實施。

《立場新聞》取得公務員事務局發予各局、各部門的信件,信中附件列舉多項違反效忠聲明的行為,包括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或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另外,一旦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亦屬違反聲明。

當局亦指出,公務員如果參與「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組織或活動」,即屬違反聲明。據當局闡釋「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行為的定義,包括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受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所影響或支配,或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違背的意見、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的政治目的。

個人言論亦受限

除了規管公務員履行職務時的言行,當局更明言規管公務員的個人言論,同樣不可構成「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

當局指,公務員如忽略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或對象,而導致社會人士將言論與公務員身份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或令人對該人員、所屬部門以至整個公務員團隊所持守的原則、信念產生質疑,即與效忠聲明有衝突。按照事件影響及嚴重性,可被視作違反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指,公務員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等權利,但「必須清楚理解公務員身分所帶來的要求和責任」。局方又聲稱,如公務員單就政府某項政策、某項決定公開提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

簽聲明等同支持《香港國安法》

公務員事務局亦在通告附件中闡釋效忠聲明的條文。其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有數項定義,一旦簽署,即等於認同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支持「一國兩制」及支持《香港國安法》實施;另外,簽署者同意在依據香港法律、機制履行職責,亦應同時兼顧「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角度。

當局強調,所有非中國籍或持有外國護照的公務員,同樣需遵從效忠聲明的要求。

至於聲明中「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定義,當局指簽署者同意要竭盡所能,輔助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並對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公務員亦必須堅守法治、廉潔奉公,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另外在特區政府有需要時,公務員必須「優先將才幹、精力和注意力放在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