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高官收禮.話你知】政府嚴限公務員收禮 懲教員收囚犯家屬燒鴨 懲教曾轉介廉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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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副處長郭俊峯及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汪奇,被揭發接受恒大高層贈送的中秋禮物籃,處方調查逾一周仍未有結果。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政府針對公務員收禮,究竟有何規定?

港府一直以《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內部規定,嚴格限制公務員接受利益,旨在「維持公務員隊伍廉潔守正的崇高操守」,而廉政公署亦嚴查涉違規收禮事件。2018 年一名懲教署人員就因為向囚犯家屬索取燒鵝髀,以及接受對方提供的燒鴨,未經許可接受利益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而案件是由懲教署轉介廉署調查。

政府通告:未經許可收禮即犯罪 毋須貪污動機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公務員如未獲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除了特首發出的《接受利益公告》,公務員事務局亦於 2015 年更新兩份通告(見下),就公務員接受利益(例如禮物、折扣、貸款及車費等)作出嚴格規定。

公務員事務局第 3/2007 號通告:
「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

公務員事務局第 4/2007 號通告:
「公務員以公職身分獲得的利益/款待及部門獲贈惠及員工的禮物和捐贈」

該通告指,公務員即使沒有貪污動機,未經許可收禮亦有可能觸犯《防賄條例》,又指制訂該法例是「為維持公務員隊伍廉潔守正的崇高操守」,而背後的精神是「防止訂明人員因為接受了利益而墮入『糖衣陷阱或被收買的圈套』,日後無法抗拒誘惑,作出貪污行為」。

私人身分收禮 如有公務須特別許可

根據該兩份通告,如公務員以公職身分獲贈禮物,例如因職務所需出席典禮等場合獲頒贈紀念品,應盡量拒絕接受,如基於禮儀或為免造成尷尬而未能婉拒,則應將禮物帶回所屬的部門,並以指定表格作申報,由上級決定如何處置。

如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商人、朋友等提供的利益,通告註明公務員本人或其任職的部門,與送禮一方不可有公事往來,若有公事往來,則需獲部門首長或常任秘書長的特別許可,才可收禮。指引亦註明首長或常秘審批時需考慮利益價值、有否公事往來及利益衝突等因素。

至於致送予部門而惠及員工的禮物例如捐贈,單次價值不超過 10,000 元須獲決策局常秘批准才可接受;如價值 10,000 元或以上,更必須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獲批准才可接受。

懲教員收囚犯家屬燒鴨 懲教轉介廉署調查

廉政公署一直嚴查公務員涉違規收禮事件。2018 年壁屋懲教所一名時任一級助理,向囚犯的家屬索取燒鵝髀,其後收取對方提供的一隻燒鴨。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後調查,起訴涉事助理違反《防賄條例》第 3 條。被告 2020 年被裁定一項索取利益罪及一項接受利益罪罪成,被判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 43 歲前警長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間,從 8 名警員接受多筆合共逾 21 萬元的貸款,2021 年 8 月被被廉署起訴,指他違反《防賄條例》第 3 條。被告承認 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2021 年 10 月被判入獄 4 個月。

一名 31 歲的海關督察 2018 年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下屬,索取一筆 50,000 元貸款,並從對方一名朋友接受有關款項,其後沒全數歸還。他被廉署起訴違反《防賄條例》第 3 條,並於 2021 年 6 月被裁定各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罪成,判囚 3 周,另須於 6 個月內向政府償還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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