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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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聽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話,總有反胃感覺,最近常聽到的有兩句,她宣揚香港法治尚健在時掛在口邊:「法官審案時不受干預」、「審訊公正與否要看判詞」。

談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得到彰顯,不只看審判結果或理據,也要看過程;不只看法官審案時有沒有干預,也要看法官判案之前和之後發生什麼事。

最新啟動的無邊權力,正是律政司司長引用《港區國安法》,拒絕在第一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使用陪審團,理由是「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若審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或有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質風險」。理據牽強之餘,翻查法律,第二個理由根本「不存在」。

很多人已習慣荒謬,法庭上警察供詞自相矛盾、檢控官舉證疏漏、律政司有悖常理之處多如牛毛,《眾新聞》記者心水清,發現條文中有一個「等」字,即條文中列明不設陪審團的理由,有涉國家秘密、涉外因素或人身安全「等理由」。一個「等」字,如同讓律政司司長橫行,理由隨便編撰。

細看《港版國安法》,條文共有三十個「等」字,撇除不相干如「該等」等字眼,有接近一半「等」字是無限擴權的「等」。

例如,國安法針對要教育、防範、監督的對象,就包括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第九及第十條);實施恐怖活動所使用的物質有「等」字;嚴重干擾公共服務也是恐怖活動的一種,當中包括破壞水電、交通、網絡「等」設施(第廿四條),支持或協助恐怖活動的方式也有「等」字(第廿六條);因犯國安法而得到的資助、收益、報酬「等」可以沒收;不公開審訊的理由就包括涉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第四十一條);辦案的部門包括警方「等」執法部門(第四十三條)。

除了「等」字,還有「其他」,《港版國安法》有三十五個「其他」字眼,少部分直接和擴權有關。例如,賦權警察維護國家安全有六條,最後一條就是「其他」(第十七條);做了什麼才算顛覆國家?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就是了(第廿二條);如何算實施恐怖活動?共五條,最後一條就是「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如何算協助恐怖活動?列了一大堆行為,最後又有一句「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第廿六條)。勾結境外勢力罪行,如何算接受外國支援?最後也有「其他形式」的字眼(第三十條),警方有權搜查的處所,包括車船飛機及「其他有關地方」(第四十三條)。

條文本來已經寫得闊,罪行幾乎無所不包,再加「等」和「其他」字眼,權力沒有邊界,變成百搭牌,通殺。

律政司手執利劍,操檢控生殺大權,告或不告,從不主動解釋;特首嚴選國安法官,從人事部署搶佔制高點,連誰是法官都是秘密,你不干預法官審案,但干預誰能做特委國安法官,而且黑箱作業,名單不公布,這是否干預?警察作為權力手臂的延伸,有恃無恐,縱使證據薄弱,先濫捕恫嚇,手握沒有邊界之調查權力,沒收電話電腦釣魚搜證,有權用盡;國安案立案你說了算,一旦拘捕,保釋機會渺茫,未審先坐監,這叫不叫法治。「法官審案時不受干預」?若法例是爛劇本,公檢系統手執無邊權力,獨斷獨行,不受制衡,法官如何獨立公正,都只能按劇本,穿起官袍戴上假髮演一台爛戲,變作依法治人的法匠。

「審訊公正與否要看判詞」,有公正判決又如何?特區黨官深具戰狼本色,律政司司長追殺政敵,絕不手軟,可以覆核刑期,可以上訴再上訴,以法律程序纏擾到底,還有人大常委守尾門,可以隨時「說明」、隨時「釋法」,識時務的國安法官們,自會明瞭新時代之「公正」為何物。至於警察犯案,由性侵女童案到詐騙宿舍案,法庭輕判,社會嘩然,律政司沉默是金,正是「以酒待友,以槍應敵」。

「依法治人」不是法治,雙重標準也不是法治,若法律蠻橫、陷阱處處、一如緬甸軍政府喃喃念誦我依法我跟從憲法,騙不了世人,連自己也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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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蘋果日報》論壇版,略有修改)作者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