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助理文書主任襲警罪成 判囚兩個月 官:天網恢恢、失業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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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2 月 21 日,網民號召到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示威,其間一名政府助理文書主任被指用腳絆倒警員,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今(3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2個月。裁判官稱,被告以相對較難察覺的動作,絆倒正急步行的警員,行為屬偷襲,惟天網恢恢,既然被告選擇犯法,就要負責,又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工作是咎由自取。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但被告須每晚宵禁、每週報到四次,並將保釋金由 1 千元提高至 5 萬元。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被告以相對較難察覺的動作,絆倒正急步行的警員,屬於偷襲,嚴重程度不亞於明目張膽的襲擊。雖然被告動作較難發現,但「天網恢恢」,過程遭閉路電視拍攝下來。受襲警員傷勢即使不嚴重,但仍有實質傷勢,須請 3 天病假。

鄭念慈重申,針對襲警案必須判處阻嚇性,一般情況下要判監,強調法庭不能姑息此行為,否則前線警員得不到保障、社會秩序受影響,亦會打擊警隊士氣。既然被告選擇犯法,就需要負責,即使屬初犯亦要判監。

鄭念慈指,考慮所有情況後,將量刑起點定於 2 個月。由於被告不認罪,無其他減刑因素,被告因本案失去工作屬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因此判監共 2 個月。

辯方指被告將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提出將現金 1 千元增加至 1 萬元,惟裁判官隨即打斷並指「遠遠不夠」。辯方又指,被告可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裁判官即指「佢暫時失業㗎嘛」。裁判官最終准被告保釋,但要求他交出現金5萬元、每週報到4次、不得離港、須居住報稱地址,以及每晚10時至翌日上午7時宵禁,並明言擔心被告會棄保潛逃。

被告馮耀暉(28歲,案發時為政府助理文書主任),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  12 月 21 日在尖沙嘴海洋中心 2337 號舖外襲警員曾雋賢。

被告馮耀暉(辦公室助理)2020 年 9 月 11 日步出法庭

案件編號:KCCC299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