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編導被捕】 8 傳媒工會去信林鄭要求會面 促開放查冊 撤蔡玉玲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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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編導蔡玉玲被指控查冊作虛假陳述被刑事檢控,香港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港台工會等 8 個傳媒工會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公開信,要求盡快會面商討,指今次究件為業界帶來寒蟬效應,擔心記者追查真相有機會被捕入獄,要求政府尊重採訪權、督促各部門開放查冊,傳媒可以以新聞活動作申請原因,並撤銷對蔡玉玲的控罪。

8 個傳媒工會的公開信指,蔡玉玲被捕令業界擔憂,記者追查真相有機會「查冊變入冊」,林鄭月娥多次公開表示維護新聞自由,尊重記者採訪工作,政府亦強調資訊自由,記者查閱車輛、公司、婚姻、土地等資料作新聞用途由來以久,正正彰顯香港是開放、資訊自由的社會,但目前多個部門的查冊,都無列明新聞報道是其中一項目的,變相令查冊做新聞有法律風險,正正是業界對蔡玉玲案深感憂慮和困擾的原因。

公開信又指出,近年多個政府部門以防止資料濫用為由收緊查冊要求,例如運輸署 2003 年以行政措施,規定車牌查冊只能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2012 年政府提出修訂《公司條例》,限制查閱公司董事完整身分證號碼及住址,在新聞界強烈反彈下最終煞停,但到 2016 年,公司註冊處又新增要求公眾查冊時必須申報目的;去年入境處亦修訂要求查閱出世紙及結婚證書,必須獲當事人授權或向入境主任申請,綜合各政府部門明顯收緊查冊要求,但無增加便利傳媒採訪的選項。

公開信全文:

八個傳媒工會及組織致函特首要求會面 開放查冊傳媒選項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被指在查詢車輛登記資料期間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刑事檢控,事件令業界憂慮,擔心記者追查真相的同時有機會「查冊變入冊」。 閣下多次公開表示維護新聞自由,尊重記者採訪工作,政府亦強調資訊自由。記者透過向政府部門查閱車輛、公司、婚姻、土地等資料,作新聞用途,是由來以久的法,彰顯香港開放、資訊自由社會,維護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惟目前多個公眾資料登記冊查閱安排,相關部門以防止資料被濫用而收緊申請要求,查車牌申請表內,並沒有列明新聞及報道為其中一項目的,變相令查冊作新聞用途有法律風險,而這正是業界對蔡玉玲個案深感憂慮和困擾的原因。

追查事件真相屬傳媒天職,過去不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包括政府高官僭建及選舉舞弊等事件,均透過查冊方式揭露,傳媒透過查閱資料,是發揮第四權監察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過去鮮有聽聞傳媒濫用查冊個案。

近年多個政府部門以防止資料濫用為由提出收緊查冊要求,其中運輸署在2003年以行政措施方式,在車牌查冊申請表格中只能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並列出申請車牌登記目的,確認虛假陳述屬違法。在2011年,運房局發出諮詢文件,提出收緊車牌登記查冊程序;2012年底,政府提出修訂《公司條例》,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完整身分證號碼及住宅地址,引起新聞業界強烈反彈,最終煞停方案。及至2016年,公司註冊處又新增要求公眾查冊時必須申報目的等;去年入境處亦作出修訂,要求翻查他人的出世紙及結婚證書均必須獲得當事人授權或向入境主任申請。綜觀上述有關查冊的改動,各政府部門明顯地只收緊查冊要求,但始終沒有增加任何便利傳媒採訪的選項。

去年10月,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民登記名冊公開讓市民查閱之制度。當時上訴庭指出上述不設任何限制之制度未能保障個人權利,但法院同時確認傳媒藉查閱選民名冊,曾揭露種票等種種不法操作,對於維持選舉公平及公正性,扮演重要監察角色,因此裁定傳媒工作者 (member of the press) 可以獲得豁免,可以查閱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之選民名冊。

事實上,針對個人資料濫用問題,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經有明確規定,而當中第61條為新聞活動提供豁免,只要證明從事新聞活動(news activity)及符合公眾利益,可不受資料使用的第三原則規管,換言之可無需當事人同意下,改變個人資料的用途。

由此可見,私隱條例以至法庭裁決均確認新聞工作者追查事實真相,及透過監察維護公眾利益的角色。政府不應以行政手段為記者查冊設立重重關卡,阻礙記者調查真相,削弱媒監察的角色。是次《鏗鏘集》編導被捕一事已為業界帶來寒蟬效應,擔心記者追查真相的同時有機會身陷囹圄。

我們有三點要求:
一.政府恪守維謢新聞自由、尊重採訪權,推動資訊開放,保障公眾知情權;
二.政府督促各部門開放查冊,傳媒可以以新聞活動作為申請原因;
三.警方檢控蔡玉玲,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應撤銷控罪。
我們欲緊急約見 閣下,期望能盡快與 閣下商討,以釋除業界的疑慮。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眾新聞工會
獨立評論人協會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明報職工協會
壹傳媒工會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2020年11月16日